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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行为必须遵循“廉政准则”_领导活动_新闻中心_溧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3月3日        有327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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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行为必须遵循“廉政准则”

本报讯 (记者 张灵 通讯员 赵土生)2月23日,中共中央召开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会后,溧水县积极部署,认真贯彻新《廉政准则》,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以此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据了解,中共中央最新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内容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八个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行为。这八方面的“禁止”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溧水县纪委负责人表示,该县将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来源:秦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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