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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县民主推荐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1年10月12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点击:
重要干部任免运行制度之一 溧水县民主推荐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主推荐工作,拓宽选人视野,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
 

重要干部任免运行制度之一

溧水县民主推荐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主推荐工作,拓宽选人视野,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主推荐,是指县委及县委组织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任职包括交流提拔任职,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第三条 民主推荐坚持以下原则:

()民主公开原则。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必须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组织民主推荐活动和运用推荐结果。

()荐责统一原则。坚持谁推荐谁负责,推荐人对推荐人选负责,组织推荐的单位对推荐结果负责。

第二章民主推荐的形式

第四条  民主推荐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一般应当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五条  根据推荐的职位,民主推荐按照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进行。定向推荐是明确具体职位的推荐。非定向推荐是不明确具体拟任职务,只提出任职级别要求的推荐。定向推荐可分为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全额定向推荐是对应领导班子的职位设置,推荐整个班子组成人选。领导班子换届实行全额定向推荐。个别定向推荐是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推荐。

第六条 会议投票推荐,是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会议投票推荐包括全县负责干部大会推荐、县委全委会议推荐、年度考核推荐、拟提拔任前推荐等方式。

1、全县负责干部大会推荐。通过召开全县负责干部大会,民主推荐并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一定数量的县管正职职位后备人选。县管正职职位出现空缺时,亦应及时召开全县负责干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

2、县委全委会议推荐。全县负责干部大会推荐人选相对较多时,可召开县委全委会议,对全县负责干部大会推荐的人选再次进行民主推荐。根据需要,可扩大到不是县委委员的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参加推荐。推荐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全委会成员参与,否则推荐结果无效。

3、年度考核推荐。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民主推荐县管职位后备人选。参加推荐会议的人员为单位全体人员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4、拟提拔任前推荐。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民主推荐。

第七条 个别谈话推荐,是在民主推荐过程中,谈话对象口头推荐领导干部人选。领导班子换届时,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县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县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个人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由推荐者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县委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三章 民主推荐的范围

第九条  民主推荐在镇(开发区)区域内进行的,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镇(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

(二)机关中层以上干部或全体工作人员;

(三)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直单位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党组织负责人、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

(四)镇(开发区)党代表、人大代表;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民主推荐在县级机关部门进行的,由本单位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镇(开发区)党政正职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拟任人选,可由县委全委会成员进行民主推荐提名。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至少应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个别谈话推荐,可根据需要适当缩小范围,但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第四章  民主推荐的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推荐一般由县委组织部组织,个别谈话推荐由干部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由县委组织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进行综合分析。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推荐票一般分为领导班子成员、其他人员两个层次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工作部门领导提拔任职推荐票可统一进行统计分析,也可分层次进行统计分析。负责民主推荐统计的人员,要在统计出的推荐结果上签名。

(四)向县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如民主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可以根据需要在得票数靠前的人员中确定若干人员进行第二轮推荐。民主推荐在镇(开发区)进行的,第二轮推荐参加对象一般为镇(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民主推荐在县级机关部门进行的,第二轮推荐参加对象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向县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人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要如实反映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推荐理由、主要表现、特点和不足、任职建议方向、与被推荐者有否亲戚关系等。

(二)个人推荐必须将书面材料送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对呈送的个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个人推荐材料,不作为推荐依据。

(三)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被推荐人选,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四)个人署名推荐材料由县委组织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对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注意科学分析把握民主推荐的结果,要综合考虑干部平时的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到不简单地以票取人。综合考虑干部平时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时,可根据近三年内组织考核或年度考核的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获优秀票的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考察对象。

县委组织部根据推荐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定向推荐中推荐票达50%以上的,方能作为继续提名人选。对提拔人选推荐票达30%以上的,可作为拟新进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人选;推荐票都未达到30%的,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进行再推荐或确定。

一个人同时被推荐为两个职位人选时,两种票应加权计算。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赞成票靠前的,可作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拟提拔任职人选,在其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赞成人数在前3名的,才能列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第二十条 经民主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领导班子换届时,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新提拔班子人数12人。个别提拔的一般按拟任职务人数1:21:3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得票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的结果视情况可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干部本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经民主推荐已列为考察对象,但末得到提拔使用的,在一年内可不经民主推荐,再次按有关程序确定为考察对象。如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任职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第六章  民主推荐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民主推荐组织单位要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推荐工作人员要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共同对推荐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民主推荐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

l、不准擅自改变民主推荐程序和推荐范围;

2、不准暗示、引导推荐者推荐;

3、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情况或通风报信;

4、不准封官许愿;

5、不准敷衍了事或搞形式主义;

6、不准更改推荐结果。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

1、不准进行非组织活动,用非正常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拉票;

2、不准借民主推荐之机打击报复,中伤诽谤他人;

3、不准干预、影响民主推荐的正常秩序;

4、不准向民主推荐组织者和工作人员行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纪律的民主推荐结果无效。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凭自己地位、权力和影响,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干预民主推荐,导致用人失误的;个人自荐或推荐他人中弄虚作假,材料不属实,故意欺骗组织的,一律从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加强民主推荐工作的监督。

()县委及县委组织部,推荐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 县委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民主推荐工作实施监督,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 县委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对民主推荐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 县委组织部要结合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检查分析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主推荐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镇、开发区领导干部。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机关部门管理的干部,镇、开发区管理的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溧水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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