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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6-02-06 15:33  来源: 溧水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根据《关于南京市滁河、水阳江、秦淮河、石臼湖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自2021年2月9日起,石臼湖南京市域范围与长江干流同步实施禁捕。

    在此,我们郑重向广大市民发出提醒和倡议:

    严禁在石臼湖溧水区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禁止向涉渔“三无”船舶提供补给服务,禁止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禁止携带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

    禁止使用违法、违规钓具(法)进行垂钓,或者交易钓获物。

    不在抖音、快手、微视等网络平台发布、传播在石臼湖等天然水域私捞乱捕等行为的影音作品。不轻信各类不实信息。不卖、不买、不食石臼湖鱼鲜,不以“石臼湖湖鲜”“石臼湖野味”等菜单、店招字样或利用各类网络平台做虚假宣传,为保证石臼湖鱼类在十年禁捕期间得到有效恢复,倡议垂钓者不到石臼湖禁捕水域进行垂钓。

    对违反禁捕有关规定的,将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绝不姑息。

    保护石臼湖生态,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携起手来,支持并参与石臼湖禁捕工作,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践行者!


    南京市溧水区农业农村局


    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二)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新修订《渔业法》大幅提高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罚力度。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三)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四)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非法猎捕或者采集野生生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