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3651684/2018-0298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12-07 |
| 生效日期: | 2018-12-07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溧政办发〔2018〕173号 | 关 键 词: |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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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溧水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区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运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党委、政府防治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政策,部署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制措施。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响应建议。
2.2职责分工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制订溧水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建立紧急物资储备库,组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参与对扑杀猪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强化野外巡护,加强对野猪的观察,发现异常死亡的,要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
区委宣传部:负责科学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疫情扑杀、消毒、封锁等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调度资金,简化采购程序,支持疫区综合防控措施的有力有序推进。
区发改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非洲猪瘟疫情期间,配合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做好猪肉市场价格管理监督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疫情处置、疫区安全保卫、公路载畜及其动物产品车辆引导检查工作,配合区农业局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区交运局: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协助区农业局做好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选址、相关设施建设及标牌设置和联合执法工作,必要时可在区县际间收费站、超限检测站提供场址协助检查。
区城管局:加强对集贸市场外的生猪产品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查处擅自摆摊设点的交易行为;辖区内各餐饮机构、单位、学校食堂泔水等餐厨剩余物的收集、处理;配合农业局做好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扑灭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做好防疫人员卫生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门店、加工企业、经营企业、餐饮单位经营、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猪肉及其产品的监管,尤其加强对从敏感地区调入冷鲜生猪产品的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加强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保证全区生猪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按有关法规政策办理对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街)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严格执行全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决定。
3疫情报告
3.1疫情监测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兽医站)要加强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衔接配合,组织做好全区非洲猪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2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农业局报告。区农业局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兽医站)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区政府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II级、III级疫情预警,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每天按时上报疫情。发生疫情时,全区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区调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镇(街)及区动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区农业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区农业局报请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农业局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区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区农业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区农业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以及信息通报工作。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农委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局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区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镇(街)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强联防联控、内查外堵的合力,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区农业局要报请区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镇(街)要有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预算,并给予及时、充足的保障。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区农业局和区科技局要组织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知识普及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增强生物安全防范能力;区农业局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本区防控工作实际,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技术入户指导,提高养殖场户规范化饲养的认识和能力。
6.5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市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附则
7.1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