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19-1769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事故信息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溧水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3-0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水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实施办法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溧水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各镇(街),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省安委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市安委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安委会制定了《溧水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溧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2月23日

    溧水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一般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宁安委〔2018〕25号)和《中共南京市溧水区委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溧委发〔2018〕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及其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区属集团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区属集团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半年内发生2起一般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区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区属集团分管负责人:

    (一)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市、区两级挂牌督办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非煤矿山、电力、装卸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市、区两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七条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区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被约谈方为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参加人员为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视情要求有关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区有关部门的,参加人员为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视情要求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区属集团的,参加人员为区属集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

    被约谈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参加人员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二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区属集团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

    (四)在一个年度内,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区属集团负责人分别被约谈累计3次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生产经营单位被约谈的,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方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区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