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3651684/2019-2771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04-04 |
| 生效日期: | 2019-05-10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布《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 ||
| 文 号: | 溧政规〔2019〕2号 | 关 键 词: | 集体土地;居住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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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溧政规〔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具体标准见附表1。
2.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具体标准见附表2。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具体标准见附表3。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见附表4。
四、其它补偿费标准
房屋装修补偿费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5。
围墙、道路、地坪等补偿费标准,有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执行,没有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五、适用范围
1.凡在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适用本通知。
2.本通知自《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3.《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溧水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11〕77号)、《关于公布我县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通知》(溧发改价发〔2012〕78号、溧国土资〔2012〕37号)、《关于调整自拆自建房补助款标准的通知》(溧发改价发〔2012〕218号)同时废止。
4.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新实施的项目执行本标准。在此之前已开始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