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19-79852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发改委 | 生成日期: | 2019-09-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布溧水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溧发改发〔2019〕83号 | 关 键 词: | 收费项目;收费目录;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部门;收费政策;项目目录;资金管理方式;固定场所;举报电话;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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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溧水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19〕3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更新了《溧水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9年4月30日)》及《溧水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截至2019年4月30日)》(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目录》中的项目为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加“★”号的项目为涉房的收费项目。
二、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9年4月30日以后国家、省、市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对于取消、暂停征收、免征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按原规定足额征缴。
四、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要在门户网站或者固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溧水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9年4月30日)
2、溧水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截至2019年4月30日)
南京市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