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0-0779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12-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溧水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基金权益;投资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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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溧水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特别是科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区内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推动优质科创要素资源加速集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要求,参照《南京市级科创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溧水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发〔2019〕9号),并结合溧水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科创基金形式
科创基金以母基金形式存在,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若干科创子基金;母基金除跟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外不直投项目。
(二)科创基金规模
科技创新基金总规模为3亿元,对单只子基金出资比例低于50%,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原则上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科创基金管理人
由南京溧水高新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符合条件的运营科创基金专业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科创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
(四)科创基金相关要求及政策
1.申请科创基金的合作机构及子基金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合作机构应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稳定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3)团队成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加现金分红较原始投资溢价15%以上;
(4)子基金应注册、托管在溧水区;
(5)子基金投资期内返投溧水区的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
(6)科创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年。
2.基金投资方向及要求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于溧水区域范围内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能源、临空产业、人工智能、新材料、高端制造、大健康产业等处于天使、初创阶段的创新项目。
子基金投资于在溧水区注册登记的天使项目数量不低于基金总投资项目数量的70%,每1亿元天使子基金的项目投资数量不低于6个。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20%,占股一般不得超过30%,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其中天使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
(2)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公司人数不超过50人;
(4)公司股权融资次数不超过2次;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能力。
(五)科创子基金的退出
科创基金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子基金或跟投企业:
(1)子基金或跟投企业未遵守本办法要求和投资协议约定的;
(2)子基金或跟投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
(3)子基金或跟投企业其他可能对科创基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子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5)科创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6)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7)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
(8)其他可能对科创基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