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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1-0409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解读材料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7-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对《溧水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登记;农村不动产;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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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溧水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硬指标、硬任务。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此背景下制定出台《溧水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出台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苏自然资函〔2019〕961号)(制定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日期:2019年11月6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函》(宁规划资源函〔2020〕377号)(制定机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日期:2020年5月11日)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客观公正、让利于民”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溧水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主要内容

    《溧水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主体、程序、登记面积都做出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了无房屋审批资料、“一户多宅”、分户、继承登记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确权登记范围

    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不动产,在上述范围以外的确权登记工作另行安排。

    (二)权利人

    1.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因新农村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和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权利人。3.申请建房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当时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员。4.依法继承房屋权利人。5.司法判决生效文件和司法调解协议确认的权利人。

    (三)面积确定

    1.《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设,范围至今无变化、无改建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2.原则上已领取土地证、房产证或经过有权部门审批的,且至今未变化,按证载面积或批准面积确权登记。3.没有合法手续、超占超建的,按本次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现状成果确定宅基地和房屋确权面积。实际面积小于溧水区标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登记,实际面积大于溧水区标准面积的,按标准面积登记。

    (四)建立“三级确认”制度

    对于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建立以组、村(居)、镇(街)逐级审核确认方式认定,认定成果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

    (五)人民调解

    特殊情况需由家庭全体成员协商,签订书面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村(组)、镇(街)司法所主动介入进行人民调解,形成的人民调解书,经司法确认后可以作为确定确权权利人的依据。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

    权利主体为本集体组织,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项目,且使用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建设用地的,可以由集体组织申请,镇(街)审核、区规划资源部门确认后,予以确权登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依法确权登记,缺少审批手续的,在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七)特殊情形

    对于一户多宅、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多户使用宅基地合建房屋、依法取得的农村房屋等情况,分别明确其确权登记办法,并列明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况。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溧水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