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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1-3157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溧水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10-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溧水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文  号:     关 键 词: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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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溧水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为推进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管理,根据《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宁民规〔2014〕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16号)、《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宁民财[2017]79号)、《2019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宁民福[2019]27号)、《关于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宁民福〔2018〕301号)等文件规定,对《南京市溧水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溧政办发〔2019〕111号)进行细化说明,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机构补贴

    (一)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半失能、失能老人,基准运营补贴在市补贴基础上分别提高40元/人/月、160元/人/月;收住对象为低保“双失”(失能、失智)老人的,提高200元/人/月。AA级以下、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8倍、0.9倍、1倍、1.1倍、1.2倍。

    2.本区范围内连锁运营3家以上(含3家)养老机构(机构等级2A级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连锁运营补贴20万元。

    3.区级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关于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宁民福〔2018〕301号)规定综合运营补贴条件。

    (二)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补贴

    1.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除同等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外,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

    2.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关于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宁民福〔2018〕301号)规定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标准。

    二、居家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新建或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评估达到市民政局当年文件规定的3A、4A、5A建设要求,且床位不少于10张,分别给予最高10万、15万、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建设补贴采取核算实际投入的方式发放,低于最高补贴标准的,根据申请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实际投入发放补贴,超出最高补贴标准的按照最高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如等级提升,实行差额发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估达标后,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次年发放建设补贴。

    2.老年助餐机构、助餐点建设补贴

    新建或改(扩)建的老年助餐机构(中心厨房),符合市民政局当年文件规定要求,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领取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一般在150平方米以上(是指专门用于制作餐食的必要场所面积),具备每餐制作150份以上餐食的能力,日常配送的助餐点不少于3个,经评估合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建设补贴10万元。

    新建或改(扩)建的老年助餐点(银发餐厅),符合市民政局当年文件规定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干净、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拥有自己的厨房,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领取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以上,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经评估合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建设补贴6万元。

    建设补贴采取核算实际投入的方式发放,低于最高补贴标准的,根据申请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实际投入发放补贴,超出最高补贴标准的按照最高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老年助餐机构、助餐点建设评估达标后,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次年发放建设补贴。

    3.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

    新建或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等同于街镇养老综合服务中心,使用面积要达到700平方米左右,其中生活服务用房180平方米、保健康复用房100平方米、娱乐用房80平方米、辅助用房140平方米;生活服务用房含休息室(100平方米)、沐浴间(40平方米)、餐厅(40平方米);保健康复用房含医疗保健室(35平方米)、康复训练室(50平方米)、心理疏导室(15平方米);娱乐用房含阅览及书画室(30平方米)、网络室(20平方米)、多功能活动室(30平方米);应当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和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有5张以上全托床位,以及10张以上日间照料床位;消防安全达标。经评估合格,一次性给予最高建设补贴20万元;低于最高补贴标准的,根据申请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实际投入发放补贴,超出最高补贴标准的按照最高补贴标准发放补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评估达标后,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次年发放建设补贴。

    享受过改造(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助餐机构、助餐点、日间照料中心五年内不得改为它用,私自改为他用的直接追缴改造(建设)补贴,若不服从追缴的纳入养老失信名单并移交司法机关。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社区活动用房用于居家养老的,社区与镇街民政办签订不少于5年的居家养老服务协议,私有闲置用房或租赁房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与所在社区签订不少于5年的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三、居家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市民政局当年文件规定服务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后,未完成市民政局规定的基本绩效服务数据的3A级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比例发放市民政局、财政局规定的补贴,不得享受区级运营补贴;对完成市民政局规定的基本绩效服务数据的3A级及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上门服务人数达到当年镇街、村(社区)要求的服务人数(人数认定上门服务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服务项目需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每年3样以上为1人),3A、4A、5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享受市民政局、财政局规定补贴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4万、6万、8万元区级运营补贴。已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床位数少于10张或未按指定数量配置的,不得享受区级运营补贴。

    2.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

    参照5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准给予8万元运营补贴。

    3.居家养老机构连锁运营补贴。

    由专业社会组织连锁运营5家(含5家)3A级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且达到评估要求的,每年给予5万元连锁运营补贴。每增加1家,再增加1万元运营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连锁运营是指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成立时间满3年且连锁中心(站点)达到5家及以上的,在不同的社区以统一名称、统一标志(Logo)、统一运营管理方式、统一服务标准等进行连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养老服务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并由社区(村)、镇街出具书面证明在区民政局备案。

    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贴

    享受补贴服务的老年人应具有溧水户籍。

    1.助餐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60-79周岁老人补贴2元/餐,80周岁及以上老人补贴3元/餐。助餐点为“五类老人”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送餐补贴2元/餐。限午餐补贴。

    补贴经费交由助餐机构或送餐点,并在提供服务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补贴标准实行价格优惠。同一老人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就高补贴。

    2、助理发服务补贴

    “五类”老人和80周岁及以上老人10元/月/人。对特殊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上门助理发服务的,补贴12元/月/人。

    已享受镇街、社区补贴或镇街、社区购买服务的不享受区助理发补贴,且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挂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助理发点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监管 。

    3.家庭养老床位补贴

    (1)建设补贴: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达到《南京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宁民规〔2017〕01号)文件规定的对家庭设施和床位给予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基本满足失能失智、半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服务监管统一纳入市、区级平台,实时监管的,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详见附件,次年核定床位数)。

    (2)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开设的家庭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参照本补贴办法中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执行。居家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按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补贴执行。服务对象已经享受政府购买居家照顾服务的不得申报运营补贴。

    4.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管理费

    以每年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费(即护理员人员工资)总数的10%为基数,经区民政局及第三方核算抽查老人满意率占比,按比例向各承接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组织支付服务管理费,原则上发放至镇街。

    五、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

    1.奖励对象

    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奖励条件

    (1)在我区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奖励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3)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3.奖励标准

    在我区养老机构连续工作满5年,因高中学历无法享受市级入职补贴的一线全职持证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入职补贴。入职补贴不重复享受。

    4、奖励方法

    (1)已满2年不满5年的。按照“第1年至第5年分别拨付奖励标准的10%、15%、20%、25%、30%”的拨付办法,拨付已工作年限的奖励经费,其余经费按照剩余年限的比例,每年拨付一次,直至满5年。

    (2)已满5年的。按标准年底一次性拨付。

    (3)奖励对象离开我区养老机构护理岗位的,按照下列办法拨付:不满5年离开的,当年奖励经费为:当年应发经费*(实际工作月数/12),次年起停止发放后续奖励;不满5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已领取年限奖励,直至满5年;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两年后领取后续奖励经费;满5年离开。再次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不再享受奖励。

    (4)申请人在申请入职奖励前,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5)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且奖励标准提高的,未发放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标准发放。

    (6)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完结后,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

    六、申报流程

    (一)申请。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家庭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区民政局申请,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设置医疗机构补贴,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每年4月、10月向区民政局申请,老年大学课程奖励、养老机构等级提升奖励每年10月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各类补贴须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受理。区民政局受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三)公示。区民政局核实后,应将补贴机构名称、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在区政府网站(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按季度拨付相关补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视情进行抽查,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分次下达市级补助经费。

    七、罚则

    (一)申请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半年到一年的被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养老机构不得截留从业人员补贴,经查证属实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并暂停运营补贴发放。

    此细则仅针对《南京市溧水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溧政办发〔2019〕111号)相关补贴进行明确,其他各类补贴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标准

    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