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2-10267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市场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1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四期)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食品抽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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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四期)
2022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溧水区常伟百货店经营的排排香(烘烤类糕点)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34493147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菌落总数1.9×10⁴/1.7×10⁴/1.5×10⁴/1.1×10⁴/8.6×10³CFU/g,标准指标n=5,c=2,m=10⁴,M=10⁵CFU/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日,生产日期为5月23日。当事人购进8kg,购进价格为13元/kg,销售价格19.8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8.4元,违法所得54.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购进之后储存不当。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的调查等原因,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不合格食品,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4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288号。
2、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和风豆乳米月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8053878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结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3.57g/kg,标准指标:≤1.0g/k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720袋(60克/袋),成本价为4.45元/袋。其中48袋涉案产品是直接以6.53元/袋价格销售,剩余672袋均以5.45元/袋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3975.84元,违法所得为825.6元。该公司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案件仍在调查中。
3、溧水区乐秀汇食品店经营的鲜百合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00264548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 Cd 计),检验结果:镉(以 Cd 计)0.46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产品5kg,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11.98元/kg,成本价为1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59.9元,违法所得为9.9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案件仍在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