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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3-6793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事故信息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溧水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8-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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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23日14点55分左右,在永阳街道水岸康城小区50幢一单元门口北侧树木修剪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受溧水区人民政府委托,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 区房产局和永阳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共同展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认真分析研讨,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邀请区纪委监委共同讨论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李某某作业过程中操作不当,未按约定的作业方法,不慎将树干完全锯断,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被锯树冠,导致连接在小吊钩上的树冠树枝反弹、挑落吊篮吊带以至吊篮倾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修剪树木作业的登高方式不当,根据《起重机安全使用第1部分:总则》(GB/T23723.1-2009)第13.1条的规定,常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起重机提升或下降人员,特殊情况下需经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允许,且遵守规范性附录要求后方可使用;作业过程中,吊篮与吊臂间未采用刚性连接方式,而是采用吊带连接这种柔性连接方式,安全性、稳定性不高,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3)李某某、刘某某在进行树冠修剪登高作业时,未按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顺物业)《关于绿化修剪的操作流程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间接原因

    (1)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以下简称:爱顺物业溧水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刘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入职后,未开展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导致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不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树冠修剪高处作业时,未根据作业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未确保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爱顺物业未有效督促爱顺物业溧水分公司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执行公司绿化修剪作业规章制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爱顺物业溧水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未实施总公司《关于绿化修剪的操作流程规范要求》,未督促高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爱顺物业溧水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刘某某、袁某某、夏某某入职后,未开展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导致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不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树冠修剪高处作业时,未根据作业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未确保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爱顺物业未有效督促爱顺物业溧水分公司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执行公司绿化修剪作业规章制度,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区房产局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对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刘某某在进行树冠修剪登高作业时,未按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绿化修剪的操作流程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爱顺物业溧水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未实施总公司《关于绿化修剪的操作流程规范要求》,自己未佩戴且未督促其他高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操作不当,未按约定的作业方法,不慎将树干完全锯断,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被锯树冠,导致连接在小吊钩上的树冠树枝反弹、挑落吊篮吊带以至吊篮倾翻,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