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4-324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和凤镇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消防行政执法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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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凤镇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委托单位:南京市溧水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人:邵璟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栖凤南路
联系电话:025-56233910
受委托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范俊豪
地址:和凤北路1号
联系电话:025-57460005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南京市消防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溧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街镇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
二、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并实施警告、罚款两项处罚权。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
按照《南京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等查处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给予警告或者五千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和审批后报委托单位盖章;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处罚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报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和审批后盖章。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警告等可以当场处罚的情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由受委托单位审批后报委托单位盖章。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统一缴纳至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账号:01810124200000016),由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缴款通知书》。
上述委托执法权限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委托执法对象不包括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单位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4.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每季度定期将委托执法案卷材料原件报送至委托单位,并建立档案移交目录、档案移交单等移交材料。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责任;
10.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1.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执法程序
1.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 受委托单位立案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统一制定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和消防救援机构公章。统一使用规定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所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3.对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本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对委托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委托单位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事项名称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地下建筑使用液化石油气(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燃料)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未定期清洗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