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4-6304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2024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一期)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食品抽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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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一期)
2024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黎明木雕工艺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经营的豆角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432010027524090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灭蝇胺,检验结果:1.4mg/kg,标准指标:≤0.5 mg/kg。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1日购进豆角21.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3.6元/kg,销售价格为5.96元/kg,货值金额为128.14元,违法所得为51.14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2、南京脆而爽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雪菜(酱腌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432100034383075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柠檬黄,检验结果:0.143g/kg,标准指标:≤0.1g/kg。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9日生产酸辣雪菜(酱腌菜)50公斤(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销往扬州润奥商业有限公司15公斤,销往扬州大润发一店30公斤,上述两店销售价格27.60元/公斤,销往镇江京口大润发店5公斤,当事人陈述,因为剩一点尾货作低价销售,所以销售价格7元/公斤。当事人启动公开召回,但未召回到。涉案产品成本价核算为20元/公斤,镇江店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无违法所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计算为1380元,违法所得计算为342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1、因生产数量不多,该产品因人工拌料不均匀造成;2、相关人员对国家新标准学习不够深入,管控不严。
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酸辣雪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2元;2、罚款70000元;当事人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13号。
3、南京优乐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左旋肉碱黑咖啡饮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BJ24000000001530403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左旋肉碱,检验结果:2.1 g/每日 ,标准指标:1.6~2g/每日 。当事人于2022年05月17日生产左旋肉碱黑咖啡饮8064盒(规格型号:120克(20克X6)/盒),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成本价格为0.273元/盒,销售价格为2.73元/盒,货值金额为22014.72元,违法所得为2201.47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召到405盒,并在监管人员监督下实施销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艺人为操作不当,研发人员在设计配方时未考虑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误差,左旋肉碱添加量按照上限2g/每日添加。由于实际生产过程中每罐投料加水都是人工操作,操作过程中加水量略少,造成左旋肉碱超出2g/每日。
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不合格左旋肉碱黑咖啡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1.47元;2、罚款220148.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22号。
4、溧水区菜农生鲜果蔬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463534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4.0mg/kg ,标准指标:≤0.2mg/kg 。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5日购进生姜30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1元/kg,销售价格为17元/kg,货值金额为51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4〕11号。
5、溧水区品优果蔬店经营的线椒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463534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检验结果:0.13mg/kg,标准指标:≤0.02 mg/kg。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6日购进线椒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为15.96元/kg,货值金额为79.8元,违法所得为29.8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4〕15号。
6、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双塘店经营的铁棍山药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093448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结果:0.370mg/kg ,标准指标:≤0.3mg/kg。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9日购进铁棍山药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0.4元/kg,销售价格为15.96元/kg,货值金额为79.80元,违法所得为27.8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加入了超量的杀菌药,生长过程中的原因,具体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贵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4〕14号。
7、南京市溧水区老于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杨梅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093483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结果:0.0237 g/kg ,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当事人于2024年05月14日购进杨梅3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共110元,销售价格为50元/kg,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4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操作不当。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4〕13号。
8、溧水区章巧玉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黑鱼(鲜活)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093450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检验结果:3.53µg/kg,标准指标:≤2µg/kg。当事人于2024年05月12日购进黑鱼(鲜活)14.17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4元/kg,销售价格为30元/kg,货值金额为425.1元,违法所得为85.1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场或运输过程添加,养殖环节控制不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85.1元;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90号。
9、南京卓邦置业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服务分公司夏浩英经营的鲫鱼(鲜活)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093450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检验结果:1.27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当事人于2024年05月12日购进鲫鱼(鲜活)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5元/kg,销售价格为28元/kg,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为1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户添加,养殖环节控制不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处以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89号。
10、溧水区庭友初级农产品销售经营部经营的鲫鱼(鲜活)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093480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地西泮,检验结果:4.87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当事人于2024年05月15日购进鲫鱼(鲜活)5.8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7元/kg,销售价格为30元/kg,货值金额为175.5元,违法所得为17.5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应商养殖过程中饲料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55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83号。
11、溧水区丁军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芒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093478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084 mg/kg,标准指标:≤0.04mg/kg。当事人于2024年05月15日购进芒果10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2元/kg,销售价格为16元/kg,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为4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82号。
12、南京春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432010016384199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检验结果:3.7mg/kg ,标准指标:≤0.3mg/kg 。当事人于2024年05月21日购进生姜5kg,购进价格为14元/kg,除被检验机构以14元/kg的价格抽样3.08kg外,剩余的同批次涉案生姜已作为调料使用完。故认定当事人涉案生姜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4〕12号。
13、南京市溧水区欣鸿运购物中心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093565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1.28mg/kg,标准指标:≤0.2mg/kg。当事人于2024年05月17日购进生姜2筐共39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55元/筐,销售价格为15.96元/kg,货值金额为622.44元,违法所得为112.44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农药使用不当。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2.44元,并处以罚款3000 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73号。
14、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锅巴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300263481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270CFU/g,标准指标:≤150 CFU/g。当事人委托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生产蛋黄锅巴等食品,2024年4月10日从被委托企业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购进蛋黄锅巴(生产日期2024-4-8)60公斤,2024年4月26日全部销往栖霞区吉禾祥食品店,企业于2024年5月22日启动公开召回,截至2024年6月19日共召回到涉案批次产品45.3公斤,企业自行予以销毁。当事人购进价格31.6元/公斤,销售价格33.18元/公斤,货值金额计算为1990.80元,违法所得计算为94.8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该产品是由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宣城市徽满香食品厂生产,经验证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包材未彻底消毒导致产品污染。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蛋黄锅巴(生产日期2024-4-8)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4.80元;2、罚款2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59号。
15、南京市溧水区欣鸿运购物中心经营的咸蛋黄板栗味(糕点)、板栗糕的处置情况
咸蛋黄板栗味(糕点)(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29693141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36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
板栗糕(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29693141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37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
当事人于2024年03月24日购进咸蛋黄板栗味(糕点)、板栗糕各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均为15.8元/kg,销售价格均为19.8元/kg,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为4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管理不到位。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咸蛋黄板栗味(糕点)和板栗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4〕16号。
16、南京市溧水区现代超市店经营的玉米淀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28063362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0.0423 g/kg,标准指标:≤0.03g/kg。当事人于2024年01月23日购进玉米淀粉共10袋(规格型号:180克/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5元/袋,购进总价为15元。当事人自述购进该批次玉米淀粉进行销售后,后续再次购进该批次玉米淀粉进行补货,但无法提供后续购进该批次玉米淀粉的进货票据,具体购进数量无法确定。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将该批次玉米淀粉 12 袋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买样,销售价格为2.5元/袋,销售总价为30元。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现场无法查实涉案抽检批次玉米淀粉实际销售情况。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食品不合格原因非本环节原因,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生产环节质量不合格,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68号。
17、南京市溧水区章塘食品商行经营的红薯淀粉(分装)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28063367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2.2×10⁵,4.9×10⁴,5.4×10⁴,1.3×10⁵,1.1×10⁵CFU/g,标准指标:n=5,c=2,m=10⁴,M=10⁵CFU/g。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3日购进红薯淀粉(分装)共10袋(规格型号:200克/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3.5元/袋,销售价格为4.5元/袋,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为1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贮存不规范,未避光贮存。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红薯淀粉(分装)后,未按照涉案食品的贮存条件避光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86号。
18、南京市溧水区信福农产品经营部生产加工的农家土猪咸肉、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的处置情况
农家土猪咸肉(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093538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99g/100g,标准指标:≤0.5g/100g。
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92093538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69g/100g,标准指标:≤0.5g/100g。
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5日生产加工该批次涉案产品,2024年5月19日其将该批次的农家土猪咸肉以52.3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2.065kg;将该批次的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以53.2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2.105kg。当事人未做生产加工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现场和后续调查无法查实涉案抽检批次农家土猪咸肉和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的实际生产情况和销售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农家土猪咸肉成本为46.3元/kg,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成本为49.2元/kg。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19.99 元(取小数点后两位),违法所得20.81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过程中环境温度等条件控制不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81元; 2、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69号。
19、南京春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潮汕酸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2011700263729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0.383 g/kg,标准指标:≤0.1g/kg。当事人于2024年05月10日购进潮汕酸菜共20袋(生产日期:2024-04-19、规格型号:220克/袋),除检验机构以3.24元/袋的价格抽样10袋、本局依法扣押库存1袋外,剩余9袋涉案批次潮汕酸菜已作为烹饪菜肴的配料用完了。故认定当事人涉案潮汕酸菜货值金额为64.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库存1袋潮汕酸菜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潮汕酸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依法扣押的潮汕酸菜1袋,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4〕165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