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5-1151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2025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一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食品抽检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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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一期)
2025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贝奇饮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宜园100%苹果汁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432020092344260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3.0×10²CFU/mL,标准指标:≤20CFU/mL。当事人委托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9 日生产涉案批次的食品23箱,其中22箱涉案苹果汁销售给被抽检单位北塘区好新鲜休闲食品店,另备存在美滋源公司的1箱于12月2日由美滋源公司送检。涉案产品生产成本为16.9元/箱,销售价格为18元/箱,故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14元,违法所得为24.2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剩余涉案苹果汁已由被抽检单位销毁,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钴膜封口温度过高,造成个别钴膜封口不严。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苹果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2元,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5〕12号。
2、溧水区宜客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昂刺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ZJ2432000000263332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192µg/kg,标准指标:≤100µg/kg。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购进昂刺鱼2.2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40元/kg,销售价格为57.6元/kg,货值金额为126.72元,违法所得为38.72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昂刺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8.72元,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5〕10号。
3、溧水区瑶诺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泥鳅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ZJ2432000000263333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123µg/kg,标准指标:≤100µg/kg。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购进泥鳅4.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为30元/kg,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为4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5〕2号。
4、南京民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ZJ2432000000263334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37mg/kg,标准指标:≤0.2 mg/kg。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购进生姜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3.8元/kg,销售价格为19.8元/kg,货值金额为99元,违法所得为3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30 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5〕9号。
5、南京德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ZJ2432000000263331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检验结果:0.087mg/kg,标准指标:≤0.05 mg/kg。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购进豇豆5.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7元/kg,销售价格为11.96元/kg,货值金额为65.78元,违法所得为26.78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农药用药量不规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78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5〕13号。
6、南京市溧水区琪纬水果店经营的香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ZJ2432000000263340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0.074mg/kg,标准指标:≤0.05mg/kg。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购进香蕉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7.6元/kg,销售价格为7.6元/kg,货值金额为19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5〕11号。
7、溧水区叶玄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丑橘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ZJ2432000000263338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醚甲环唑,检验结果:0.26mg/kg,标准指标:≤0.2 mg/kg。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购进丑橘1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2元/kg,销售价格为15.6元/kg,货值金额为234元,违法所得为54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丑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54 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5〕14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