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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5-4914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溧水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7-1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份行政处罚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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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5〕17006号

    法奥斯(南京)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6/25/2025

    高宏胜

    2

    宁环罚〔2025〕17007号

    南京乾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元(¥217000)。

    6/20/2025

    施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