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5-8716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事故信息 | 体裁分类: | 报告 |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溧水开发区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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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开发区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28日13点,在溧水经济开发区曹吕路6号,由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中意佳旅汽车有限公司1、2号厂房连接大棚搭建工程屋顶彩钢板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水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溧政办发〔2016〕22号)的规定,成立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派员参加,共同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询问谈话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认真分析研讨,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共同参与讨论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许某军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连接大棚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未悬挂至可靠拉结点),导致其作业过程中踩踏不能承重的采光瓦后发生坠落。
(2)施工作业钢结构屋面未设置安全绳,导致作业人员安全带无可靠拉结点,屋面下方未设置水平兜网。
2.间接原因
(1)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在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钢结构工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交底,未编制钢结构施工方案;未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与辨识,未对其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与警示,工人施工作业无安全保障。
(2)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钢结构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且未及时制止其他作业人员安全带未悬挂至可靠拉结点的违章作业行为。
(3)江苏中意佳旅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未认真核实承包单位资质,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许某军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连接大棚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未悬挂至可靠拉结点),导致其作业过程中踩踏不能承重的采光瓦后发生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钢结构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且未及时制止其他作业人员安全带未悬挂至可靠拉结点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在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钢结构工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交底,未编制钢结构施工方案;未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与辨识,未在施工作业钢结构屋设置安全绳,导致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带,且屋面下方未设置水平兜网,工人施工作业无安全保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江苏中意佳旅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未认真核实承包单位资质,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