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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6-1180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溧水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6-02-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2026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一期)
    文  号:     关 键 词:    食品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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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6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一期)

    2026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杨鲜生蔬果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鹌鹑蛋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2011729675051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验结果:20.22μg/kg,标准指标:≤10μg/kg。当事人共购进鹌鹑蛋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10元。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鹌鹑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6〕00001号。

    2、塞纳名邸农贸市场张冬生经营的黄鳝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2011729675061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甲氧苄啶,检验结果:恩诺沙星146µg/kg,标准指标:≤100µg/kg;甲氧苄啶89.2µg/kg,标准指标:≤50µg/kg。当事人购进黄鳝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30元,违法所得为5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00002号。

    3、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未来城店经营的鳊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2011729675050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109µg/kg,标准指标:≤100µg/kg。当事人购进鳊鱼2.728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6.2元,违法所得为31.2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00003号。

    4、溧水区宜客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铁棍山药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9493560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结果:0.465mg/kg,标准指标:≤0.3mg/kg。当事人购进铁棍山药26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10.96元,违法所得为13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棍山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00005号。

    5、南京钰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白芷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8173173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0.436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当事人购进白芷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0.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防腐防霉成分导致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00006号。

    6、南京小吴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BJ2532000029525350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检验结果:噻虫胺0.028mg/kg,标准指标:≤0.02mg/kg;噻虫嗪0.028mg/kg,标准指标:≤0.02mg/kg。当事人购进香蕉3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10元,违法所得为5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9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6〕7号。

    7、江苏豆果食品有限公司白马分公司经营的红枣豆奶(植物蛋白饮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200923443447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1.8×10³,1.1×10⁴,3.9×10³,2.8×10³,4.1×10³CFU/mL,标准指标:≤n=5,c=2,m=100,M=10000CFU/mL。当事人生产红枣豆奶(植物蛋白饮料)592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801.6元,违法所得为2504.16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销售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不合格的红枣豆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结合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的函件,本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1号。

    8、南京小吴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鲜百合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SBJ2532000029525453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验结果:0.162mg/kg,标准指标:≤0.05mg/kg。当事人购进鲜百合9.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99元,违法所得为99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9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6〕7号。

    9、南京青露无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红枣豆奶(植物蛋白饮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200923443447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1.8×10³,1.1×10⁴,3.9×10³,2.8×10³,4.1×10³CFU/mL,标准指标:≤n=5,c=2,m=100,M=10000CFU/mL。当事人购进红枣豆奶(植物蛋白饮料)59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080元,违法所得为1282.6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1.运输过程受压导致豆奶旋盖有松动,导致微生物进入。2.终端门店盖子操作不规范。

    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不合格的红枣豆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结合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的函件,本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2号。

    10、南京每日惠超市有限公司南方新城店经营的圈圈粉条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9693330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果:0.0371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当事人购进圈圈粉条1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为2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产生污染,也可能是人为超量添加。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圈圈粉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00007号。

    11、溧水区东屏集贸市场李红经营的黄皮鸡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9493611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尼卡巴嗪,检验结果:633µg/kg,标准指标:≤200µg/kg。当事人共购进黄皮鸡4.7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24.02元。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皮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6〕10号。

    12、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泰国龙眼900g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9493613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0.164g/kg,标准指标:≤0.05g/kg。当事人购进泰国龙眼900g90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19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上游供应商在运输环节为了降低贮运期间霉烂率过量添加了二氧化硫。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泰国龙眼900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00004号。

    13、溧水区盈发超市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9493615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0.158g/kg,标准指标:≤0.05g/kg。当事人购进龙眼11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93.6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龙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10号。

    14、溧水区盈发超市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牛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9493615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呋喃西林代谢物,检验结果:17.2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当事人购进牛蛙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58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10号。

    15、南京中亮有机蔬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莓果汁饮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20117296062765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1.4×10²,1.5×10²,1.6×10²,3.4×10²,4.2×10²CFU/mL,标准指标:n=5,c=2,m=10²,M=10⁴CFU/mL。当事人生产黑莓果汁饮料235箱,售出85箱,剩余150箱发给员工,召回75箱,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640元,违法所得为24.8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长期不生产,净化水箱清洗消毒不彻底。

    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黑莓果汁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生产涉案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原因,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8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6〕16号。

    16、南京市溧水区农神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黑莓果汁饮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20117296062765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1.4×10²,1.5×10²,1.6×10²,3.4×10²,4.2×10²CFU/mL,标准指标:n=5,c=2,m=10²,M=10⁴CFU/mL。当事人购进黑莓果汁饮料70箱,售出10箱,剩余60箱被厂家回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625元,违法所得为13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黑莓果汁饮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9号。

    17、南京中亮有机蔬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蓝莓(水果制品)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20117296062803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80CFU/g,标准指标:50CFU/g。当事人生产有机蓝莓(水果制品)41箱,售出20箱,5箱被其他抽检机构抽检,剩余16箱被当事人赠送给客户及负责人亲戚,召回15箱,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876.25元,违法所得为60.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销商对产品储存不当,造成产品霉菌超标。

    当事人生产经营霉菌项目超标的有机蓝莓(水果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有机蓝莓(水果制品)在另一次抽检中,经检验机构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出现霉菌项目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在召回产品后自行送检后也未检出不合格,被抽检门店溧水区小云炜特产店承认其在销售过程中保存不当,综合以上情况,本局认为该批次有机蓝莓(水果制品)霉菌项目不合格非当事人生产环节造成,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14号。

    18、溧水区小云炜土特产店经营的有机蓝莓(水果制品)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20117296062803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验结果:80CFU/g,标准指标:50CFU/g。当事人购进有机蓝莓(水果制品)20箱,除抽检5盒外,剩余15盒全部被厂家回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保存条件不符合规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蓝莓(水果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6〕11号。

    19、南京市溧水区盛燕餐饮店经营的鸡蛋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8173192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甲硝唑,检验结果:恩诺沙星18.2µg/kg,标准指标:≤10µg/kg;甲硝唑1.20×10³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当事人购进鸡蛋11.6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用于菜品制作,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其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3.67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关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已对其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6〕14号。

    20、溧水区司和饭启餐饮店经营的矮脚黄(普通白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8173193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甲拌磷,检验结果:毒死蜱0.95mg/kg,标准指标:≤0.02mg/kg;甲拌磷0.90mg/kg,标准指标:≤0.01mg/kg。当事人购进矮脚黄(普通白菜)6.19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矮脚黄(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不罚〔2026〕11号。

    21、南京市溧水区明觉佬饭店经营的水阳朝阳干子(豆干)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2010028173191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果:0.454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当事人购进水阳朝阳干子(豆干)2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5元,违法所得为17.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能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等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关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已对其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6〕15号。

    22、南京溧水香香蔬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白萝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6320100002630280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结果:0.034mg/kg,标准指标:≤0.01mg/kg。当事人购进小白萝卜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7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萝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6〕12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