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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6-1202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通报
    发布机构:    溧水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2-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6年1月份行政处罚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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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6年1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6〕17001号

    南京亦安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禁止下列污染水环境的行为:(二)向水体直接排放清洗装贮过油类、化工品、危险废物、有害废物或者有毒物质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的废水或者溶剂”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直接排放清洗装贮过油类、化工品、危险废物、有害废物或者有毒物质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的废水或者溶剂”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1/9/2026

    葛燕

    2

    宁环罚〔2026〕17002号

    南京西格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1/9/2026

    李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