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6-1778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事故信息 | 体裁分类: | 报告 |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溧水经济开发区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2·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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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经济开发区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2·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6日20时47分左右,位于溧水经济开发区的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姜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未按下急停按钮也未打开安全门的情况下,违规从输送台下方进入铆接生产线内部,误触发光电感应致机械手启动,将其撞击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现场管理缺失,事发作业期间无人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二是输送台下方缺少安全防护,对自查发现的该类问题隐患整改不力,至事发时该隐患仍未整改完成,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南京天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务输出方,对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职责确保工人遵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溧水经济开发区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2·6”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进入生产线内部、安全防护缺失、现场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姜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姜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某,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洗衣机工厂生产经理,落实“管生产管安全”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依规对李某某作出相应处理。
2.吴某某,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推动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整改领导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及开发区管委会对吴某某进行约谈。
3.黄某某,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洗衣机工厂厂长,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推动安全防护类问题隐患整改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黄某某作出相应处理。
4.张某某,作为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安全总监,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应处理。
5.杨某,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洗衣机产品线B线班组长,未有效监督工人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杨某作出相应处理。
6.于某,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洗衣机工厂安全专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于某作出相应处理。
7.李某,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洗衣机工厂安全主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李某作出相应处理。
8.何某某,南京天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京天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何某某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2.南京天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南京天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