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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6-2528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解读材料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溧水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01-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解读: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废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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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和《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宁政发〔2011〕290号)等文件要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草拟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落实上级文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制定机关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位法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专项清理。我区上一次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是在2020年,两年时间过去,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制定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有必要再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建立健全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重新修订后的《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为落实该项制度,有必要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期限届满继续实施的文件,建议延长5年有效期。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3.《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

    4.《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宁政发〔2011〕290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区政府办9月20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于9月22日向相关单位发送《关于开展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2022年8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明确清理标准和清理责任主体。本次清理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废止、失效、修改标准,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对其主要实施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一评估清理,有多个实施主体的,由牵头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协管单位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再报送清理意见。实施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后,区司法局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逐条分析、审查、认定,并与各单位进行多次沟通,形成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1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39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3家单位书面反馈无修改意见,1家反馈有修改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调度会,再次征求各部门分管领导的意见建议。区司法局结合反馈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形成了现在的《决定(草案)》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结合清理意见及有效期制度对所有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7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拟直接保留。该类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未满5年,内容符合上位法(文)规定,仍然适用。

    (二)对8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予以废止。一方面,其中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已近10年,原则上应予废止。另一方面,存在以下情形建议予以废止:一是主要内容已被后出台的上位法(文)涵盖、替代,如《溧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二是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溧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三)对15件实施届满5年(暂行试行文件满2年)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两类处理。

    对其中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拟直接延长5年有效期。主要情形包括:一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文件所规范事项仍然存在,需保持政策延续性,如《关于原手工业划归企业人员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是主要内容符合上位法(文)的规定,且作为我区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仍需适用,如《溧水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对其中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修改后延长5年有效期。该类文件作为我区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仍需适用。修改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撤县设区、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涉及到行政区划、部门名称变更;二是暂行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文件,对标题进行调整;三是对部分与上位法(文)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

    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继续施行期间,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相关文件: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