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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6-3885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事故信息 体裁分类:    报告
    发布机构:    溧水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1-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溧水白马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11·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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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白马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11·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8日14时40分许,由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新建年产30万套智能数字便携充电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结合法医鉴定意见,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陈某违章作业,在移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上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操作平台搭设超高、未规范设置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满铺、脚手架脚轮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致使其重心失衡,从操作平台上坠落至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二是未严格执行高处作业规定;三是未采取措施消除操作平台搭设超高、脚手板未满铺、未规范设置防护栏杆、脚手架脚轮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的事故隐患;四是高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的行为;五是未针对高处作业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2.南京佳宏塑业有限公司履行发包方管理责任不到位,一是未与承包单位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置免除自身事故责任的条款;二是作业现场巡查发现的问题仅口头告知施工方班组长,未按规定书面通报项目部,也未跟踪核查问题处置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溧水白马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1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违章作业,在移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上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某,作为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及时消除移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搭设超高、未规范设置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满铺、脚手架脚轮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的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邢某,作为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方某,作为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水电班组长,未履行高处作业现场监护职责,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规定对方亮作相应处理。

    4.汤某,作为南京佳宏塑业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规定对汤荣平作相应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南京旭东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南京佳宏塑业有限公司履行发包方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