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6-4676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事故信息 | 体裁分类: | 报告 |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0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溧水白马化机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线改扩建项目“1·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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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白马化机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线改扩建项目“1·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3日12时20分左右,位于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的化机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线改扩建项目4号生产车间中庭钢化玻璃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水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溧政办发〔2016〕22号)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和白马镇派员组成了溧水白马化机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线改扩建项目“1·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询问谈话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认真分析研讨,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共同参与讨论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溧水白马化机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线改扩建项目“1·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高处作业安全措施不足、工人违规冒险作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3日12时20分左右,事发项目中庭钢化玻璃安装过程中,张某某从没有装玻璃的钢结构镂空处坠落至下方平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在不安全作业环境下安装玻璃,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后不慎高处坠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2.承包人尹某某在作业环境未符合安全条件、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未设置安全兜网及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指挥人员开展高处作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化机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未为高处作业设置安全兜网并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作业环境,高处作业期间未安排管理人员现场监护,未严格督促工人高处作业时正确系挂安全带,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南京溧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制止并督促整改,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溧水白马化机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线改扩建项目“1·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高处作业安全措施不足、工人违规冒险作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鉴于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尹某某,涉嫌违章指挥,建议由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2.项目负责人易某某,由区城建局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对易某某作出相应处理。
3.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某,由区城建局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2.南京溧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由区城建局依法依规对南京溧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溧水区政府“1·23”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