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严禁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来源:南京人社公众号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