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申请并递交材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收材料并审核→告知参加鉴定、领取审批结果时间及地点。
三、经办表单
《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四、申请材料
1.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老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用人单位鉴定委托书(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提供个人或监护人鉴定申请,属于1年以上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属于停工留薪期需要适当延长的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康复治疗的确认需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
3.医疗资料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加盖医院医务部门公章或医疗专用章),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诊断有关的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如CT、X、核磁、B超、电测听、肌电图、眼科检查)、烧伤部位瘢痕近期彩照等;
4.经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审核需要补充其他医学辅助检查的,被鉴定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前往指定医院检查,辅助检查费用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辅助检查报告,申请人应及时送交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注: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受理地址
溧水区市民之家二楼工伤认定窗口(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号)。
六、受理时间
受理期限法定工作日8:30—17:30。
七、咨询电话
025-57236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