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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育与医疗保险合并后五险变四险?误解!
    发布时间:2020-01-17 11:30  来源: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一、生育保险没有取消,而是两项保险合并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52号)规定,2019年底前合并实施。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

    二、两统一

    1、统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医疗、生育保险费率


    合并实施前

    合并实施后

    医疗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费率

    医疗、生育保险合并费率

    单位

    9%

    0.8%

    9.8%

    个人

    2%

    /

    2%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缴纳,不需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两不变

    1、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更不会降低待遇水平。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等各项待遇仍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待遇主要包括:

    女职工:

    1、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人流、结扎(再通)、放(取)环;

    3、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4、妇科专项检查。

    男职工:

    1、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费用不支付),享受女职工待遇的一半;

    2、输精管结扎(再通);

    3、护理假津贴。

    划重点:两险合并后,无论是医疗待遇还是津贴发放标准均保持不变。

    2、享受待遇方式不变

    请携带结婚证在医院前台登记刷卡,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符合领取条件的,津贴自动发放;零星报销的,津贴随零星报销费用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