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参保预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每月11日至次月6日为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期,7日至10日为结算期(进行待遇结算并与相关部门交互数据,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如用人单位在结算期间招用新职工,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办理参保预登记。结算期后,预登记人员将自动转为参保状态,无需再次办理参保登记。
来源:南京社保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