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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0-30 10:50  来源: 溧水区城建局质监站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审查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合格证明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组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同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做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