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区国有出租房产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国有权益、压实监管责任、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整体提升我区国有出租房产管理水平,巩固全区国有出租房产清查工作成效,进一步开展清查、整改、规范和突出问题查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出租房产规范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切实加强全区国有出租房产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按照“分级监管、权责匹配”的原则,进一步明晰有关部门职责定位,确保清查、整改、规范和突出问题查处工作同步推进、无缝衔接、密切协同,尽快取得实效。
(一)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由各国有房产监管牵头部门(简称“牵头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经营性房产清查,针对清查发现问题,监督限时整改,查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规范,全面加强国有房产出租工作的常态化监管。区国资和金融监管局负责所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所监管国有企业,区房产局负责所监管直管公房,区国防动员办(人防办)负责所监管人防设施,各镇街、园区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所监管国有企业,区总工会、区供销社负责所属房产的监管。
(二)压实主体责任。区各国有房产出租单位(简称“出租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做好清查、整改、规范和突出问题查处任务分解,全面落实规范管理要求,确保国有出租房产安全经营。区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职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房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强化属地责任。国有出租房产所在地镇街、园区应坚持属地管理和条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优势,联合房产出租单位加大对辖区内国有出租房产治安、消防、合法经营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巡查整治力度,镇街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房产出租单位通报,协助提升国有出租房产综合管理水平。
(四)落实承租责任。出租单位应督促国有房产承租人按照规划的用途、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履行发现和报告国有房产安全隐患的第一责任,主动配合消除安全隐患和落实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补齐短板,夯实筑牢规范底线
积极推进清查发现问题的分类整改,举一反三、清除管理弱项,防微杜渐、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全面清理出租行为的各类风险隐患,保障国有出租房产安全。
(一)夯实监管底数。以2022年底为时间节点,牵头部门组织责任单位对国有房产出租开展全面清查,督促责任单位完善监管房产的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定期摸排和出租单位自查报告制度,不断夯实国有出租房产监管范围和底数。
(二)梳理问题清单。牵头部门组织所监管的各出租单位根据2022年底国有房产出租清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针对清查中存在的未按规定报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未规范决策、未按合同收取租金押金、超租期使用、无租赁协议、超法定租期、违规转租分租行为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各出租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房产出租情况清查明细表、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于4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各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于5月10日前报送区国资和金融监管局汇总。
(三)限期清理整改。牵头部门对照问题清单、实行挂牌销号,组织并督促出租单位加大清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对照清单分析问题成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时完成整改。各出租单位在5月底全面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相关情况、佐证材料等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各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于6月10日前报区国资和金融监管局汇总。
(四)查处突出问题。牵头部门应对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梳理问题清单,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合规管理不力等失职失责行为,严肃开展责任追究;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五)构建安全屏障。出租单位应动态完善安全监测和消险机制,积极配合所在镇街、园区开展安全隐患整治行动,督促承租人严格履行定期排查和报告责任,形成从源头预防到及时消险的闭环管理,全面消除在建筑消防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风险隐患。
(六)履行社会责任。牵头部门应积极响应政府纾困助企等指导政策,督促出租单位全面兑现落实。针对舆情关注的转租分租纠纷、减租政策未全额落实到最终承租人等焦点问题,应正面回应民生关切,努力消除负面影响,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七)预防潜在风险。针对无证房产或权属不清房产出租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隐患,出租单位应积极对接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措施,积极争取补办权证或给予过渡性支持政策,不影响合法出租,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维护国有权益。区规资分局、城建局、城管局、房产局、国资和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快推进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促进存量房产的有效利用。
三、规范流程,扎紧织密制度笼子
牵头部门应在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租房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问题,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建设和规范流程,切实加强对国有出租房产决策、定价、招租方式、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的全流程规范管理,共同营造我区国有房产出租“阳光规范”的良好氛围。
(一)明确审批权限。国有房产出租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外,还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涉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先报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涉及镇街、园区管委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园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由所在镇街、园区管委会审批,其他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由企业集团(或企业监管部门)审批,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要及时报区国资和金融监管局备案;涉及直管公房出租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需报区政府审批事项由企业集团(或企业监管部门)、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公允定价。房产招租底价原则上以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础确定。其中国有企业单次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租金底价由企业集团、各镇(街)以同期、同类、同档市场价格作为参考,综合考虑房产性质、用途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通过审查论证、集体决策确认。
(三)规范信息发布和招租方式。出租信息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区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平台广泛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产出租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除区政府另有规定外,均应委托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四)强化合同管理。国有房产出租均应签订房产出租合同,出租单位应完善合同法务审查、内审流程、备案程序,形成必要的制式合同条款,固化承租人义务、合同租期、押金比例、租金收益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强化合同执行和履约监管,依法维护国有权益。除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大型招租项目外,房产出租合同应明确禁止转租分租行为。
(五)租期分类划限。合同租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考行业用途和房产性质等条件合理确定,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商业和生产经营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上述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其中:商业和生产经营不超过10年,园区运营不超过15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0年。国有企业确需免租的,原则上免租期不超过6个月;招商引资类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按审批权限报批。
(六)保障租金收益。房产租金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年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出租合同中予以明确。除国家、省、市、区出台的房租减免政策外,各单位不得随意减免。
(七)严格限制续租。出租合同到期后原则上应重新招租,无违约行为的承租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特殊情况续租的,应在原承租人承租的国有房产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取得的,且无转租、无拖欠租金、无违规违法等行为,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经出租单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可进行续租,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八)强化日常监管。出租单位应加强房产出租合同后管理,建立完善出租房产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函告提醒等管理机制,督促承租人遵纪守法经营、履行合同义务、落实监管要求,合同期内发现承租人违法违规失约等情形侵害国有房产权益、损害出租单位声誉的,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并按合同约定扣留履约保证金、追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协议。对于租赁到期、租期终止房产,出租单位要及时完整收回出租房产,结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并提前规划好再次出租手续,预留充足时间,确保前后租期无缝衔接,实现国有房产效益最大化。
(九)杜绝国资流失。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坚决抵制擅自出租、违规招租、低价寻租、利益输送等各种损害国有权益的出租行为,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依规向纪检监察等部门移送。
四、多措并举,构建立体长效监管
以公允招租为导向,提高出租效率为目标,防范国资流失为宗旨,加快盘活闲置国有房产,因地制宜完善制度规范,形成我区目标一致、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国有出租房产监管体系。
(一)强化有效利用。牵头部门结合自身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对所监管单位房产清查工作,重点督促所监管单位对可出租的闲置房产进行有效盘活利用,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优化考核评价。牵头部门应在优化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学习宣贯,尽快推动落实,通过建立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规范贯彻执行、精准落地。继续将国有出租房产管理纳入出租单位综合考核指标,激励出租单位盘活利用现有低效、闲置房产,采用随机稽查、专项督查、抽查评价等方式,对制度执行情况和内部监督工作进行评价,促进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深化在线监管。牵头部门应加快国有出租房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全面涵盖国有出租房产的各类基础信息,实现互联互通,便于开展智能分析和精准监测。逐步提高共享利用水平,探索与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市场租赁平台等管理场景的资源融合,更好发掘国有出租房产市场化价值。
(四)强化联动协同。牵头部门应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动,共同对国有出租房产实施监督,构建多维立体的管控体系,实现监督资源有效整合、监督内容全面覆盖、监督成果充分运用。审计部门将国有出租房产管理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强化对出租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纪出租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廉洁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专业优势和警示震慑作用,与考核问责等内部监管措施形成合力,加快推动国有出租房产管理规范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附件:房产出租清查明细表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