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溧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通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公共资源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以无偿方式让渡给本区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已列入动迁或拆除计划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在不影响动迁或拆除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外临时出租出借,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动迁和拆除时不得对承租人进行任何补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审批、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审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本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应统一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
第十二条 出租的国有资产应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台账制度,按季度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汇总,并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每季度末,区本级各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应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汇总上报区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汇总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涉及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前应报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审批;
(二)经批准出租的资产,由出租单位委托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招租挂牌底价原则上应根据区物价部门价格认证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认证价格、评估价,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评估机构的选定及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评估费用的支付由区财政部门统一负责。
(三)公开招租信息的发布期限不少于20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资料应同时在拟出租房产所在地进行张贴,还应通过其他媒体、网站等多渠道发布。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审批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溧水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基本情况、理由及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用于商业经营的资产出租期限不超过五年。出租期限超过三年的年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原则上每年增长不低于5%。
超过上述期限的租期需求应在报批时提出并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方可适当增加。
资产出租出借后,承租人、承借人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转借。
第十七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委托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或协议租赁的方式。
(二)经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经公开征集未征集到承租方,经主管部门审批,可按不低于租赁底价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经两次公开挂牌招租仍未征集到承租方的暂停挂牌招租,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由单位采取其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招租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及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或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的方式。
(四)通过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的资产,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向外出租、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情况下,并符合以下条件,由资产出租单位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原承租人直接续签一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1、原承租人承租的国有资产是通过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程序取得的;
2、租赁期内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转租行为,无拖欠租金、无违法违规等行为;
3、原承租人同意按资产出租单位要求适当提高租金(原则上增幅为不低于上一年合同租金的10%)。
(五)公共租赁住房由区房产保障部门按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出租事宜。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单位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资产使用范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使用相关票据,出租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及以消费等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规行为,严禁坐收坐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开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各镇(街)、开发区审核、审批后(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出台的相关办法及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附件:
1、《溧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