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及保值增值,根据《溧水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溧水区国有企业(包括区国资办出资及监管企业、开发区(园区)、各镇(街)、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企业及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拥有、占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是指将房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经批准出租的房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公开招租,以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出租的房产应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由区国资办统一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监管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所属国有企业及监管企业房产出租事项的审核、审批、监管制度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各国有企业集团、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本集团、本部门所属企业房产出租事项,监督出租企业加强房产出租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集团、本部门房产出租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房产安全、保值增值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 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国资办、各镇(街)、开发区(园区)及主管部门出资及监管企业应将所属企业房产出租情况按季度统计汇总,并将汇总表归口上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有企业向其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开发区(园区)、各镇(街)提出申请报批。重大房产出租、招商事项报区政府审批;
(二)经批准出租的房产,由出租企业委托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招租挂牌底价原则上应当委托区物价部门价格认证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单次出租面积在以下的房产可由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各镇(街)根据市场参考价,通过审查论证、集体决策确认租赁底价,并对该底价的公允性负责。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外公开发布房产招租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房产的价值、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2、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4、拟招租房产的底价;
5、招租的形式;
6、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7、报名地点和方式;
8、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9、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资料应同时在拟出租房产所在地进行张贴,还应通过其他媒体、网站等多渠道发布。
第十二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出租企业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报名者时,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租方式确定承租人。经公开征集无报名者时,经企业集团、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可按不低于租赁底价的90%价格重新挂牌公开招租。通过两次公开挂牌仍未能征集到承租人,以免国有房产闲置,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同意,可采用其他公开方式。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企业作为办公用房的,经区国资办或区政府审批,可采用简化程序协议租赁。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一旦确定,应当及时与出租企业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产价值、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2、租赁期限;
3、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5、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6、提前终止约定;
7、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十五条 房产招租结束后15天内,出租企业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赁协议复印件归口上报区国资办出资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开发区(园区)、各镇(街)备案。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房产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依法纳税,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房产的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用于商业和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可根据行业性质、承租人的投入和房产性质等因素适当放宽,科学合理确定。超过上述期限的租期需求,应在报批申请时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区政府审批后方可适当增加。出租期限超过三年的年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原则上每年增长不低于5%)。
已列入动迁或拆除计划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在不影响动迁或拆除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外临时租赁,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在动迁拆除时不得对承租人进行任何补偿。
第十八条 租约到期后,在原租赁的房产继续向外出租、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情况下,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出租企业可于租约到期前1个月内,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的原租赁户续签一次不超3年房产租赁协议并上报备案。直接续签租赁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承租人承租的国有房产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取得的;
2、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转租、无拖欠租金,无违规违法等行为;
3、原承租人同意按出租企业要求适当提高租金(原则上增幅为不低于上年度合同租金的10%)。
第十九条 出租房产在租约期内,承租人、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出租国有企业房产;严禁以消费等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房产出租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除显失公允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租期过长外,但符合《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溧政规〔2014〕2号)、《关于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及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溧政办发〔2014〕106号)规定要求的,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租约中显失公允、租金价格明显过低、租期过长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合约,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要求的,有关企业应尽快清理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涉及收储民宿、标准厂房、旅游、商业等重大资产、资源出租、运营及招商事项,不适合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可采用其他公开、公平的方式,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农贸市场经营摊位等资产的出租交易由企业集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操作。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的土地、场地等资产用于出租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溧水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