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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14 10:58  来源: 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溧国资办〔2015〕14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和操作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4〕2号)、区政府办《关于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及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溧政办发〔2014〕10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加强全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4〕2号)、区政府办《关于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及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溧政办发〔2014〕10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交易原则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进场交易、公开交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交易。

    二、交易范围及操作程序

    全区各类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包括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出租及经营权转让;罚没资产处置;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等其它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有资产资源及产权交易等。经批准的国有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分别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股权转让)

    凡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股权转让),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执行,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委托省或市产权交易机构按照省、市交易机构交易规程进行交易。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让)

    1、申报办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售(出让)国有资产,应在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委托书》(转让方填写,附件1)。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的批准文件。

    (4)审批部门关于拟出售(出让)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备案的意见(挂牌底价)。

    (5)出售(出让)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辆登记证等)。

    (6)授权办理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名)。

    (8)其他材料。

    2、受理公告。交易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后正式予以受理,2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必要时,同时在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公告不少于20天。

    资产出售(出让)应当以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中载明的价格为挂牌价进行公开交易。

    3、资格审核。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材料齐全的意向受让方办理登记手续,出具《受理通知书》。信息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函告转让方。

    转让方收到“关于资产转让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的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名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交易中心。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4、组织交易。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要求代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信誉保证金。当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方意见,选择采取网络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5、结果公示。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6、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三)报废资产残值出售

    经批准报废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资产(有残余价值的),或由单位公开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交易中心公开出售;经批准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应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机动车辆、涉密载体等其他资产的报废处置,有行业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资产出租

    1、申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应到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并提供如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委托书》(出租方填写,附件2)。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的批准文件。

    (4)审批部门关于资产出租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书)的备案意见(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的拟招租底价的备案意见)。

    (5)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状况或授权使用声明、说明等。

    (6)授权办理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名)。

    (8)其他材料。

    2、受理公告。交易中心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后正式予以受理,2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必要时,同时在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信息公告不少于20天。

    资产出租应当以不低于资产评估(价格认证书)报告中载明的评估价格(认证价格)或经审批部门备案的拟招租价格为挂牌价进行公开招租。

    3、资格审核。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对意向承租方提供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材料齐全的意向承租方办理登记手续,出具《受理通知书》。信息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意向承租方的登记情况函告出租方。

    出租方收到“关于资产出租项目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意见的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名的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交易中心。出租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4、组织交易。交易中心根据出租方要求代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信誉保证金。当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交易;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根据出租方意见,选择采取网络竞价、拍租等方式进行交易。

    5、结果公示。资产出租交易完成后,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签订资产出租合同,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交易中心在区政务中心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五)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1、编制出让方案。出让方(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2、审批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将编制的特许经营权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3、受理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出让工作。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按规范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的出让项目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及省、市等规定的程序,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权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三、交易价格确定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售(出让)固定资产,可以委托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出具价格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价格咨询,需填写《价格认证委托书》(附件3),或委托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且相关材料齐全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证书》或《资产评估报告书》,特殊情况的,适当延长。

    3、资产出租等资产交易中,遇到价格不明或交易价格有争议的,应有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国资监管部门核准的评估价格为参考依据确定交易底价。

    四、交易费用

    交易中心接受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托,对批准处置、出租的国有资产及特许经营权出让进行交易,不向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交易中心网站之外的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的,相关公告费用由其承担。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

    五、保证金管理

    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按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账号转(汇)保证金。受让方在转让成交时,可抵交转让价款、信息发布费等款项,如意向受让方转让未成交时,其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所谓转让未成交是指下述几种情况:(1)与转让方未达成协议;(2)竞价失败;(3)拍卖失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以上四种不成交的确定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六、拍卖、资产评估机构选取

    交易中心建立《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备选库》、《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备选库》,当交易需要资产评估、拍卖机构时,将在备选库中随机产生,且与交易中心签订进场协议,接受其业务指导。

    转让方(出租方)确定以拍卖或拍租作为交易方式的,在信息公开发布前,由转让方(出租方)、交易中心共同在《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拍卖机构组织交易。

    七、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起施行。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委托书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委托书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价格认证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