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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溧行复字第2号)
    发布时间:2019-05-27 16:29  来源: 溧水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南 京 市 溧 水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溧行复字第2号

    申请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教育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马里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周某某。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南京市溧水区教育局(以下称溧水教育局)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周某某参加了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教师岗位退休后应享有的待遇作出处理。

    申请人黄某某称:自1958年起,黄某某即从事教育工作,期间从事扫盲、幼儿教育,2001年达到退休年龄才离开了教育岗位,但退休后没有福利待遇,多次申请未果。2018年12月5日,黄某某向溧水教育局递交了“请求对我在幼儿教育岗位工作多年幼儿教师退休后应享受的待遇问题作出处理解决”的申请书,溧水教育局2018年12月19日以“您此次提出的相同信访事项不予另行受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对此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溧水教育局答复称:1、黄某某的申请是要求享受退休待遇,不应由溧水教育局受理,而是应由人社局受理。黄某某在2017年向上级政府反映要求享受退休待遇的信访件,溧水教育局在2017年12月已作出信访答复,2018年12月黄某某再次向溧水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享受退休待遇。此次诉求与上次的信访件诉求内容相同、理由相同,作为信访申请,溧水教育局已经作出答复,而作为行政申请的行政案件,黄某某是针对退休待遇的申请,属于劳动人事方面的行政范围,应由人社局作出裁决,而不是溧水教育局;2、黄某某的原用人单位是行政村,而不是溧水教育局。根据黄某某的陈述,黄某某在乡里的某村幼儿园工作,其应找某村或其上级机关开发区管委会,而作为区教育局不能给其享受任何待遇,也无权处理其是否能享受退休待遇。综上,溧水教育局对黄某某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黄某某为农村民办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2001年离开了教育岗位,离开前岗位为某村幼儿园幼儿教师。2017年黄某某向上级政府反映要求享受退休待遇,溧水教育局在2017年12月14日对此作出了《关于黄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后黄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2018年12月5日,黄某某向溧水教育局递交了申请书,要求享受退休待遇,溧水教育局于2018年12月19日以“您此次提出的相同信访事项不予另行受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黄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1988年3月溧水县妇联颁发的“三八红旗手”称号证书,教师考试《准考证》(0104240**),黄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听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溧水教育局不具有解决此类争议的法定职责,其对黄某某的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号)第九条规定:“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黄某某就其退休待遇问题,溧水教育局已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了信访答复,后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该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12月14日就申请人退休待遇问题作出信访答复,故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