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的重要制度,具有融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行为、化解矛盾纠纷、推进法治建设职能于一身的独特优势。溧水区司法局自挂牌重组以来,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听证等各个环节和其他相关各项制度运行过程中,充分认识和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和优势,力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政府依法行政。2019年审结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因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占总结案数的50%。大部分矛盾争议得以化解,有效维护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一、加强调解、协调在行政复议各个环节中的运用
(一)立案阶段的审查协调功能
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式不应只是对抗式居间裁判这一种,实践表明,在行政复议立案之前通过和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了解情况方便、迅速的优势,及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搭建有效沟通与理解的平台,促进矛盾在初发阶段得到化解。如王某某不服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案。区司法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区司法局随即向被申请人指出并督促其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认真全面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最终申请人表示投诉事项已得到解决,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二)审理阶段的监督纠错功能
1、发挥监督功能,促进争议实质化解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是合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色彩。行政复议机关以裁决者的身份居间处理行政纠纷,尽可能地从矛盾根源妥善化解纠纷。如宗某不服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案。区司法局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未认真调查被投诉单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即草率作出答复的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区司法局督促被申请人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终被申请人查清投诉事实并促成被投诉单位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从源头上解决了矛盾纠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2、发挥纠错功能,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监督的另一重要效果在于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正错误,即将违法或不当行行政为予以矫正并恢复到合法状态,同时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从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实行“下管一级”,复议机关利用其统筹协调、理情兼顾的工作优势,更加有效、彻底地解决争议而非仅仅以评判“行为”本身为重点。如某公司不服溧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听证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在区司法局向被申请人严正指出其程序违法行为,并约谈了被申请人行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后,被申请人通过积极沟通,坦承己错,最终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为充分发挥复议纠错功能,区司法局向区环保局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要求该局充分认识行政程序的价值和意义,严格遵守听证程序规则举行听证。
3、发挥瑕疵治愈功能,补正轻微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性权益,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非实质性瑕疵,且情节轻微,行政复议机关此时如果机械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将会导致大量的此类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针对此情形,为防止复议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复议机关可以发挥瑕疵治愈功能,责令被申请人及时补正瑕疵行政行为。如某公司不服溧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名称出现文字错误。区司法局发现后责令其补正。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沟通达成谅解的情况下,主动补正瑕疵法律文书,最终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结案。
二、加强听证机制建设
溧水区司法局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审理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日趋常态化,听证率维持在70%以上,有效促进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提高复议机关的公信力。一是完善听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听证设施的经费投入,增设专门听证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听证笔录设备,设立旁听席,为听证程序顺利进行提供设施保障。二是及时作出听证预判。通过对争点进行归纳作出是否举行听证预判,对主要事实证据存在争议的,即举行听证,确保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权利。三是提前发布听证公告。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听证之前在官方渠道发布公开听证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听证活动宣传行政复议,提升影响力。四是严格规范听证程序。参照法庭审理模式规范办案程序,将听证分为调查、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全面陈述意见。复议机关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准确把握案情,客观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五是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制度。对行政争议较大、复杂、典型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活动,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的能动作用,注重采取实地勘查、调查询问等调查取证方式,确保案件事实全面客观,着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权威性。如张某某、武某某认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审批程序存在瑕疵,经办案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查明被申请人在颁发行政许可证之前,未对该建设项目许可前公示地点的规范性以及村民建房审批表上“四邻签字”的真实性依法予以严格审查。对此,区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书中予以严正指出,要求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当加以注意,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四、充分发挥镇(街)司法所便民联系点职能作用
区司法局在2019年初重组时,即在各镇(街)挂牌设立行政复议便民联系点。基层联系点在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的同时,协助复议机关做好与涉案镇(街)部门的沟通联系,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如沈某某不服溧水区洪蓝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通过听证审理,区司法局查明导致该案争议的源头在于申请人对涉案拆迁补偿政策标准不理解、不信任。基于此,区司法局要求下属洪蓝司法所协助做好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工作,力争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洪蓝司法所促进被申请人拆迁工作部门多次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向其详细解释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力求取得申请人的理解与支持。虽然因复议审理期限所限和拆迁补偿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对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未最终达成一致,但双方均表示结案后继续友好协商。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表示服从,未提起诉讼。
五、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成效显著
行政复议的制度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实行内部权力监督,实现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机制,有利于提升行政复议公开透明程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区司法局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机制,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评体系。经区司法局听证前通知,涉案职能部门知悉案情的领导出席听证会,面对面听取群众诉求,有利于抓住行政纠纷的本质和源头,一次性回应申请人实质诉求。如濮某、赵某某不服溧水区柘塘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案。该案涉及征地拆迁,矛盾争议很大,申请人对立、对抗情绪较激烈,此前多次通过信访投诉表达诉求。区司法局非常重视该案矛盾化解工作,为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区司法局通知被申请人行政负责人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行政负责人面对申请人提出的质问,能够始终保持理性与克制,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说明,较大程度的消解了申请人所积压的“怨气”,缓和钝化了矛盾。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表示服从且不再提起信访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