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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溧水区2019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23 10:10  来源: 溧水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全区2019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了全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总体情况

    2019年共立案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6件,不予受理2件;审结22件,结案率84.6%。受理案件总量与去年持平。共处理以溧水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案件73件(复议答复案件17件),同比上升28.07%;已结案36件(行政应诉案件)。处理不服行政复议信访案件1件。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优化复议审理机制,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溧水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优化程序、和解优先、及时纠错”为抓手,以“办结一案、规范一片”为目标,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9年共受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2件,分别涉及行政处罚、工伤认定和投诉举报。已审结11件,复议结果为:因当事人和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7件,维持 3件,撤销1件。一是优化办案程序,搭建企业维权“快通道”。对民营企业因不服行政执法活动申请行政复议的,除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实行“当日受理、提速快办、限期办结”,合理压缩办案期限。二是协调促进和解,做好涉企纠纷“灭火队”。完善行政复议裁决和促进和解“双轨”运行机制,以“合法、合理、自愿”为前提,将促进当事人和解置于行政复议受理前、审查中,充分发挥复议定纷止争的“过滤”作用,减少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数量,密切群众和政府的关系。三、加大纠错力度,念好行政错案“紧箍咒”。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法公正办案,多项举措提高办案质量。一是完善复议审理机制,规范办案流程,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9年受理、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复议决定无一被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败诉率为零。二是加强听证机制建设。今年以来,溧水区司法局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审理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日趋常态化,听证率维持在70%以上,有效促进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三是加强复议决定说理论证。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表达,推行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通过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增强法律适用的透明性和当事人的认同感。四是实地调查取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的能动作用,注重采取实地勘查、调查询问等调查取证方式,确保案件事实全面客观,着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权威性。

    (三)发挥制度功能促进纠纷化解。溧水区司法局自挂牌重组以来,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听证等各个环节和其他相关各项制度运行过程中,充分认识和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和优势,力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政府依法行政。2019年审结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因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占总结案数的54.5%。大部分矛盾争议得以化解,有效维护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制度。对行政争议较大、复杂、典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通知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知悉案情的领导参加听证活动,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已听证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率达25%。力求通过该项制度的推行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五)加强行政复议监督与指导。一是约谈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违法情节较重、复议案件量较大的机关部门,开展联席协调会,约谈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出不正确履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依法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建议书作用。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共性问题,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根据需要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今年共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4份。三是发出加强监督管理建议函。针对区内少数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发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建议函,督促相关部门抓紧整改落实,依法合理行政,积极履职。

    (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依法积极出庭应诉。在每一件行政应诉案件中,都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指导并协助代理律师向涉案职能部门搜集、调取证据材料,敦促其按期答辩、按期举证、按期出庭,在庭审活动中,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接受法院监督。每一件行政应诉案件开庭前都积极请示协调,提请提醒区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2019年,区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庭率达97.22%,同比上升49.22%;区政府负责人出庭率同比上升46.67%。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得到了认真的执行。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8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26件,不予受理2件。受理的26件案件类型分别为:行政处罚5件,不作为2件,行政强制2件,行政许可1件,工伤认定8件,信息公开3件,投诉举报5件。26件案件已审结22件,4件处于审查期间。复议结果:作出维持决定的7件,占已审结案件的31.82%;作出终止决定的12件,占已审结案件的54.55%;驳回申请的1件,占已审结案件的4.55%;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件,占已审结案件的4.55%;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1件,占已审结案件的4.55%。

    (二)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共处理以溧水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56件(含经复议行政应诉案件10件),其中一审案件39件,二审案件13件,再审案件4件。已结案36件,其中败诉案件6件(2018年结转2件,均为经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率16.67%。

    1、从应诉案件的类型来看,数量最多的分别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和信息公开案件,分别为21件、10件、10件、5件,占比分别为37.5%、17.86%、17.86%、8.93%,其他依次是行政补偿、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从案件涉及的执法领域来看,涉及房屋征收28件,占比50%;涉及土地8件,占比14.29%;涉及其他行政管理9件,占比16.07%;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4件,占比7.14%,四类案件总数占比达87.5%。

    3、从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纠错类判决(撤销、确认违法)6件,占16.67%,其中撤销3件,确认违法2件,责令履行1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再审21件,占61.76%。

    三、行政复议案件主要特点及纠错案件分析

    (一)主要特点

    1、案件涉及的领域和事项相对集中。从行政复议的领域来看,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涉及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领域。从复议事项上来看,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确认、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领域集中的原因在于,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等区级部门服务群众,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权利较多,较易产生行政争议;二是职业打假人大量涌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投诉、举报的处理易引发行政复议。

    2、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呈上升趋势。2019年新收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8件,占案件总数的30.77%,同比上升20.77%。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工伤行政确认方面,这与国家将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有直接关系。

    3、以调解和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比重增加。我局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审结案件,注重深入完善行政复议协调化解机制,在案件立案审查及审理过程中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结案,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审结的案件达12件,占总结案数的54.55%,同比上升44.55%。

    4、复议的行政层级监督功能发挥得较好。2019年全年审结的22件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对个别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直接纠错2件,间接纠错12件,综合纠错率达63.64%,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共性问题,及时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通过指出问题、督促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我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二)纠错案件分析

    1、超越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有的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所未赋予的权力,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所设定的必要限度。

    2、违反法定程序。《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中的程序启动、调查执行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程序意识欠缺,导致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主要表现在房屋征收补偿以及城建行政执法执法中。

    3、行政不作为。此类情形在投诉举报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较多。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理会;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敷衍了事,未作实质性答复。

    4、不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产生较大偏差,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求不能及时得到实现。该类情形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有较多体现。主要表现为依法应予认定工伤而不予认定工伤。

    四、行政应诉案件主要特点及败诉原因分析

    (一)主要特点

    1、行政应诉案件总量有较大幅度提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维权渐入人心。行政审判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中的作用日益显现,行政审判的“知名度”日益提高。而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得到改善。另一方面,部分群众未能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存在滥诉现象,主要体现在房屋征收领域。部分当事人对征收补偿的政策不满,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提起多个行政诉讼;也有当事人为了出一口气而不停上诉申诉,也是造成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一大原因。

    2、案件所涉领域及事项相对集中。从涉及领域来看,涉及房屋征收(拆迁)这一类案件数量最多,占比达50%,其他类型如土地管理、城建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数量均占较大比例。从行为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三类,其次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占比相对也较多。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征地拆迁的速度与进度而轻视公民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二是部分官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程序观念薄弱,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因依据的事实不清,或因程序违法而被诉至法院。

    3、案件败诉率偏高。败诉案件5件,其中2件为房屋拆迁案件,1件为行政强制,2件为土地纠纷。这一方面反映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不严谨、不规范问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反映法院司法审查力度的加大。

    (二)败诉原因分析

    1、依法行政观念不强,未能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习惯于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定程序办事,导致决策失误,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从而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纠纷。例如王兆成、喻小建诉溧水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两个案件,溧水区政府的两起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均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复议机关审查不严,未能履行好层级监督职能。例如濮震、赵桂芳诉溧水区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2018年结转,复议机构为溧水区政府法制办),复议机关未能严格审查把关,错误地维持了被申请人溧水开发区管委会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3、职能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作出错误行政行为。例如李保强诉溧水区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职能部门溧水区农业农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查清事实,错误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该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分析

    自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我局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在开庭前均向区政府发出《关于提请区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请示》,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9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结以溧水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15件,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7件,出庭率46.67%,比较去年有较大幅度提升,表明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步提高,但较省定出庭率90%的标准还有较大差距。

    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省定标准还有较大差距,既有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事务较忙的客观原因,但根本上是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畏难意识,不愿直面原告群众答疑解惑、释法说理,缺乏勇于担当的精神。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主要问题

    1、程序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未遵守正当程序、因程序缺失或不当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问题有待改善。全区被复议机关纠错的案件中,大多数是因为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尤其在征收拆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

    2、答复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对复议答复及听证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少数单位在向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时,工作态度不够端正,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充分,复议答复书拟写质量不够高,答复内容焦点不够突出,证据材料提交不够充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复议听证会较少。

    3、应诉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部分涉案部门对应诉工作缺少担当,不积极配合、协助政府法律顾问调查搜集证据;部分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拒不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前未能全面熟悉了解案情,导致无法在庭上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开展论述,庭审效果不佳。

    (二)建议意见

    1、进一步发挥复议、诉讼规范执法行为作用。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督查等方式,对部分单位的行政执法提出整改建议,重点对公安部门执法、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类、市监部门虚假广告类、征收类案件进行规范。

    2、进一步加大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力度。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健全复议机关与法院的沟通联系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放松。

    3、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涉案部门归责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具体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同时,将涉案行政部门履行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归责机制,对拒不承担行政应诉职责的涉案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