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伟,职务: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申请人叶某对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阳街道办)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2022年11月11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20年永阳街道杨家园地区棚户区拆迁和老小区出新同时进行,实施单位均为永阳街道办,2022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国有土地无审批房屋棚户区拆迁法律规定,2021年中山路社区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招投标程序,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及制定依据,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中标协议,琴音路46号203与204共同使用生活用房评估公司制定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前后矛盾,罔顾事实,法律适用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街道于2022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叶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我单位公开如下信息:国有土地无审批房屋棚户区拆迁法律规定,2021年中山路社区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招投标程序,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公司评估报告,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及制定依据,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评估公司中标协议,琴音路46号203与204共同使用生活用房评估公司制定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经本机关审查,叶某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无审批房屋棚户区拆迁法律规定”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单位无法定职权制定与获取法律、地方性法规,且该信息也不是政府信息。经本单位初步判断,叶某申请公开的“2021年中山路社区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招投标程序”应当属于南京市溧水区审计局掌握的信息,本单位向南京市溧水区审计局发函询问,得到回复确认上述信息属于南京市溧水区审计局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依法告知了叶某获取上述信息的方法。经检索,叶某申请公开的“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评估公司中标协议”不存在,案涉出新工程评估公司系南京市溧水区审计局受永阳街道办委托,在溧水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拆迁审计库中选取产生,因此不存在“中标协议”。叶某申请公开的“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及制定依据”、“琴音路46号203与204共同使用生活用房评估公司制定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已向叶某公开完毕。我单位于2022年7月22日向叶某送达了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综上,本单位作出的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国有土地无审批房屋棚户区拆迁法律规定,2021年中山路社区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招投标程序,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及制定依据,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中标协议,琴音路46号203与204共同使用生活用房评估公司制定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向溧水区审计局去函确认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021年中山路社区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招投标程序”是否由其保管、提供,后者回函称:“来函中所涉及的‘杨家园老旧小区出新审计公司招标程序’信息内容在我局保管。”同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去函确认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公司评估报告,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及制定依据”、“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是否由其保管、提供,后者回函称:“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相关档案信息,我公司作为杨家园地块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已对相关档案资料进行了归档保存。诉求人可通过法定途径向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我公司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规定内可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依法公开。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公司评估报告,房屋与附属物价格表及制定依据’的相关档案信息,因老旧小区出新项目非我公司实施项目,因此相关档案信息不在我公司进行保存,无法提供。”
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溧永办依复〔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无审批房屋棚户区拆迁法律规定’,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办事处无法定职权制定和获取法律、地方性法规。因此,我办事处不是上述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1年中山路社区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招投标程序’,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南京市溧水区审计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珍珠南路111号,联系电话:025-57212061。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公司评估报告,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及制定依据’、‘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某公司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淮源街庆丰小区旁,联系电话:025-56200798。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评估公司中标协议’不存在。且上述信息也不应当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琴音路46号203和204共同使用生活用房;评估公司制定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其中涉及203室户主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琴音路46号203与204共同使用生活用房;评估公司制定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其中涉及204室的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同日,被申请人将溧永办依复〔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答复不当,鉴于该答复书系一整体,故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应当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溧行复字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溧永办依复〔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叶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决定书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6月28日送达被申请人和申请人。
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答复内容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无审批房屋棚户区拆迁法律规定”,本街道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办事处无法定职权制定和获取法律、地方性法规;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1年中山路社区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招投标程序”,本街道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南京市溧水区审计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的规定,建议您(你单位)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珍珠南路111号,联系电话025-57212061;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评估公司中标协议”不存在,且上述信息也不应当是本街道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本街道不掌握;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公司评估报告,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及制定依据”,根据(2022)溧行复字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街道将上述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琴音路46号203与204共同使用生活用房;评估公司制定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其中涉及203室户主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街道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根据〔2022〕溧行复字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街道将上述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将答复书连同附件一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再次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EMS回单,《关于确认杨家园出新评估相关信息内容的函》,溧水区审计局《关于确认杨家园出新审计相关信息内容的回复函》,检索记录;申请人提供的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估价结果报告;本机关作出的〔2022〕溧行复字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
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内容表示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永阳街道办作为溧水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无审批房屋棚户区拆迁法律规定”信息、“2021年中山路社区杨家园老小区出新;评估公司招投标程序”信息、“琴音路46号203与204共同使用生活用房;评估公司制定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信息中涉及204室房屋与附属物评估信息的答复,本机关已在〔2022〕溧行复字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作出评判,不再赘述。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评估公司中标协议”、“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情况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检索查找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杨家园棚户区拆迁评估公司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信息,被申请人在先后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答复不完全一致,尽管不产生冲突,但缺乏严谨与严肃性,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中,应当予以注意。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杨家园老小区出新中标公司评估报告,房屋与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及制定依据”信息、“琴音路46号203与204共同使用生活用房;评估公司制定房屋与附属物评估报告”信息中涉及203室房屋与附属物评估信息,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的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且申请人亦表示无异议,故依法应予维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溧永办依复〔2022〕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