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伟,职务: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朱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阳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侵权,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2023年12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袁某、施某出席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在行政诉讼状上加盖印章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加盖印章。
申请人称:2020年9月,被申请人收取了南京市溧水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印章,并非法设立溧水区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替业主委员会行使相关权利,溧水区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使权利期间严重损害业主委员会和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作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诉讼状、使用印章通知书,被申请人至今不予理睬。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包括印章)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不予理睬行为属于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政府申请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状上加盖某住宅小区业委会印章。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作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符。申请人原系南京市溧水区某住宅小区业委会主任,但其任期已于2020年9月10日结束,故其无权代表某业委会,被申请人向某业委会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与其无关,其个人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任何侵害,故其个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某业委会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某业委会成立于2017年9月11日,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同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根据上述规定,某业委会若提起行政诉讼,需经某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某业委会根本没有履行该程序,仅凭某些人的一己私欲便想操控整个业委会,该做法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3.被申请人收回某业委会印章的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且适当的行为。某业委会成立于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2日在某小区向全体业主公示(有照片为证)。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由街道办事处依法指导、协助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开展下列更换选举筹备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某业委会各委员的任职期限截止日为2020年9月10日,下届委员的人选需通过换届选举产生。但在换届选举期间,小区原业委会委员苗某某实名举报原小区业委会将小区业主的公共收益以发放福利的形式违法发放给原业委会和监督组成员的贪腐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即对相关贪腐行为进行调查,但原业委会的两名会计不肯移交帐册、拒不配合调查,导致小区部分公共收支情况无法全面核实。在此期间原业委会部分成员通过12345热线相互举报对方,导致换届选举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该事实在申请人于2023年7月29日向江苏省政府信访局提交的信访件内容中能够得到证实。鉴于原业委会管理混乱,甚至有可能涉嫌违法乱纪,同时依照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将某业委会的印章收回。同时为了让某小区恢复正常的管理秩序,被申请人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时成立了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原某业委会的印章也由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为保管。综上,被申请人收回某业委会印章的行为是合法且适当的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作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亦不符,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朱某某系南京市溧水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其住宅建筑面积134.63平方米。该小区总户数1358户,小区总建筑面积161036.97平方米。2017年9月2日,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载明:某业委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2017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永阳街道办对某业委会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后予以备案。备案表载明业委会主任为朱某某。2017年9月12日,某业委会作出某业字[2017]第1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分工公告。首届某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因业委会成员间互相举报贪腐行为,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后某业委会印章由原业委会主任移交至南京市溧水区某社区居委会保管至今。2022年1月3日,被申请人成立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某业委会职责。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使用印章通知书、行政诉讼状,请求被申请人在该行政诉讼状上加盖某业委会印章,其中使用印章通知书通知人为申请人本人,行政诉讼状列明原告为某业委会。上述邮件于2023年11月4日由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未给予答复。申请人不服,为此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分工公告,信访件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印章通知书,行政诉讼状,邮件签收记录截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听证中的陈述。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是否超出法定复议期限的问题。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在其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上加盖公章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未予以答复,故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
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问题。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享有的诉权滞后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在业主委员会明确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达到一定比例的业主可以行使集体诉权。本案中,申请人不服的行政行为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决定是否对该行为提起复议,是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参照前述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不提起现在复议的情形下,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复议。而申请人虽然是某小区业主,但是其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复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不具有提起本案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综上,申请人不具有提起本案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