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甲。
申请人:汤甲。
申请人:汤乙。
申请人:查某。
申请人:项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伟,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王甲、汤甲、汤乙、查某、项某(以下简称五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阳街道办)履职申请答复行为,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返还土地补偿款共计4603575元或者作出书面答复,并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移送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被申请人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该信息包括甲公司拆迁补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2674860元;乙公司拆迁补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19287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补偿款归集体经济所有。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返还集体土地补偿款请求书》,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土地补偿款返还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作出书面答复。2024年某月某日,被申请人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答辩中也承认上述费用为土地补偿款,从而排除租金退还的结论,其原因是“租金”是与承包经营户的农业用地流转关系,与土地补偿款没有关系。上述土地补偿款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两企业,从法律性质分析,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据此,被申请人应先垫付土地补偿款返还给村民小组,然后追偿,或者作出书面答复。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特向贵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汤甲、王甲、汤乙、项某、查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回复其不合理要求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2.五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五申请人的主张,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返还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共计4603575元,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该补偿款系集体土地补偿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综上,请求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王甲、汤甲、汤乙、查某、项某向被申请人永阳街道办邮寄提交《返还集体土地补偿款请求书》,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返还甲公司土地补偿款2674860元以及乙公司土地补偿款1928715元归村民小组所有,或者书面答复。该邮件于2024年3月28日签收,签收信息显示签收人为朋友,永阳办事处门卫桌子。被申请人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前未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某社区甲村民小组人口数为165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某社区乙村小组人口数为167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返还集体土地补偿款请求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邮政快递面单;本机关依职权调取的情况说明,邮件轨迹截图。
本机关认为,关于五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与履行职责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否则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参照上述规定,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下,应当由过半数的村民提起复议。本案中,五申请人请求将甲公司土地补偿款2674860元以及乙公司土地补偿款1928715元归村民小组所有,指向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五申请人明显未超过溧水区永阳街道某社区甲村组、乙村组总人数的一半,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针对五申请人申请履责的事项,法律并未规定特殊的履行期限,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五申请人邮寄的《返还集体土地补偿款请求书》,五申请人2024年5月13日提起本行政复议时,尚处于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内,故五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复议无事实根据,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甲、汤甲、汤乙、查某、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