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溧行复第56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交通东路69号。
主要负责人:胡志专,职务:该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丁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