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思皓:
你不服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2025〕溧行复第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根据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分别于2026年2月13日、2026年2月24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你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两件快递件均因无法联系收件人未能被妥投,被退回本机关。后本机关多次拨打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手机号码,均未拨通。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内,你也可以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401号行政复议窗口领取上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附件:〔2025〕溧行复第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