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体 名 称 | 南京市溧水区气象局 |
主 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单 位 性 质 | 参公事业 |
委托执法情况 | 无 |
联 系 方 式 | 025-56238707 |
办 公 地 址 | 南京市溧水区琴音大道822号 |
交 通 指 引 | 公交车24路 东庐中学 |
执 法 职 能 | 1、行政处罚:对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完成对比观测提前拆迁、建设影响气象工作行为的处罚;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对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处罚;对非法或擅自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或 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和实时预警信号的处罚;对编造、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传播非法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以及无协议或者超出协议规定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行为的处罚;对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行为的处罚;对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转让、挪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处罚;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的处罚;施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处罚;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对在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对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行为的处罚;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施工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已有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不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对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处罚;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处罚;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处罚;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对擅自确定并公布灾害性天气气候性质、等级的处罚;对需要进行气象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开展评估的处罚;对气象灾害评估单位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涂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罚;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处罚;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处罚;对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对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及时增播、插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处罚;对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对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对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处罚;对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处罚;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处罚;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对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以及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对被许可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2、行政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 3、行政强制: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4、行政检查:对气象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防雷安全生产开展行政检查;对防雷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对施放气球单位的行政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