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类型 | 执法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省、市、县 | |
2 | 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
3 | 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
4 | 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
5 | 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
6 | 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
7 | 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
备注:1.行政执法事项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分类依次填写;2.在本通知之前已经公示执法事项目录或者本条线上级部门另有目录样式规定的,可不参照本目录示例;3.目录清单为2份,1份为市设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1份为结合省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形成的本部门、本领域完整的事项目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