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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溧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发布时间:2025-08-14 16:16  来源: 溧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序号

    行政检查权力事项

    权力来源依据

    检查频次和上限

    1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1次

    2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1次

    3

    爱国卫生工作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十九条 爱卫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1次

    4

    对血吸虫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现场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次

    5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1次

    6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1次

    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现场检查职责: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1次

    8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现场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1次

    9

    对医疗机构的重大医疗过失开展调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1次

    10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次

    11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1次

    12

    对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的现场检查。

    1次

    13

    对区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履职情况开展检查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四)对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信用量化分类监管,建立严重失信单位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五)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1次

    14

    对医疗机构用血情况进行检查

    《南京市献血条例》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1次

    15

    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1次

    16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1次

    17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1次

    18

    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1次

    19

    对护士的监督管理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次

    20

    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1次

    21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次

    22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1次

    23

    对二级医院评审评价的监管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1次

    24

    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检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次

    25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境外来源的人体血液(包括血浆及其他血液成分)、组织器官用于临床医疗用途。

    1次

    26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行政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次

    27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次

    28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1次

    29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次

    30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医疗机构的监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四款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次

    31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监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次

    32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现场检查以下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伦理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三)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查的研究项目是否如实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五)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六)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七)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八)对国家和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落实;

    (九)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相关内容。

    1次

    33

    对餐饮、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1次

    34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次

    35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次

    36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1次

    37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1次

    38

    对生活饮用水的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1次

    39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1次

    40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次

    41

    全市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1次

    42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1次

    43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放射卫生)质量控制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现场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次

    4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次

    45

    对职业病诊断、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91号令)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次

    46

    对“两禁止”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次

    47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

    1次

    48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现场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1次

    49

    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现场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1次

    50

    中医医疗广告的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现场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1次

    51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1次

    52

    对乡村医生执业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1次

    53

    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1次

    54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1次

    55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1次

    56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管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1次

    57

    对医疗纠纷的现场检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1次

    58

    对产前诊断的现场检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1次

    59

    对健康体检的现场检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1次

    60

    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现场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1次

    61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次

    62

    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现场检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1次

    63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现场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1次

    64

    对人类精子库管理的现场检查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1次

    65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的现场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1次

    66

    对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的现场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次

    67

    对消毒产品卫生的行政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1次

    68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现场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现场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次

    69

    对性病防治管理的现场检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1次

    70

    对职业卫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次

    71

    对职业健康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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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放射卫生的行政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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