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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溧水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6-30 09:30  来源: 溧水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2

    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行政检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4

    对渔业船舶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5

    对肥料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7

    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8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

    9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0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1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13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

    14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15

    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第四条

    16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

    17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18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9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1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2

    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

    23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

    24

    对兽药质量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5

    对省级重要湿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八条。

    26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27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

    28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29

    对湿地公园的行政检查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五条。

    30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31

    对从省外调入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32

    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跨县区调运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33

    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注:相关检查事项、检查依据等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后另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