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您在区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40号“要求合理保护生态,适量猎捕野猪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定,区林业部门无下达猎捕限额的权限。2021年,区林业部门开展全区野猪种群监测的工作,邀请专家对野猪种群数量分布进行分析,结果表示,溧水区野猪种群密度2.55-3.78只/平方公里,高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防控野猪危害工作技术要点》中南方丘陵地带种群密度按2只/平方公里控制标准。我局将根据监测报告,向省市林业部门行文汇报,争取猎捕量限额。
野猪具有一定攻击性,野猪的危害防控工作专业性强,建议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队伍进行防控。在取得省林业部门猎捕种类和限额后,我局应依申请发放猎捕证。同时持猎枪等捕猎工具,需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证件。如发生野猪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允许采取包括猎杀在内的防卫措施,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规定,我局已积极与保险公司对接,参照浦口区保险业务工作方式,制定适宜我区野生保护动物致损保险方案,交由区政府备案。
再次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 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