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代表:
现对您在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第090号“关于为符合办证条件的省溧中教工住宅业主办理房产证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工作情况
花园小区122号共三栋住宅楼,为溧水高级中学原教职工住宅楼,2000年前后建造,共有84户。该住房属学校集资建房,学校有当时的集资建房和分房的相关文件方案。因当时集资建房没有相应的政策文件支撑可以领取房产证,学校也没有及时兑付建房的土地费用,前期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5月,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区教育局进行对接,对于教育系统内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住房房产证事宜进行推动。学校补交了土地出让金欠款,办理了教工住宅(花园小区122号)土地证。并于2023年8月前后办理了相关消防、安全鉴定等内容,2023年10月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大产权证;同时84户的分户办证有关材料已报送区城建局审核。审核意见回复:根据《溧水县城镇集资购房建房暂行办法》(溧政办发〔1997〕67号)的文件精神,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已参加过房改的就无法办证,而此84户中有58户已参加过房改,不符合文件要求,无法办证。
二、存在问题
1.教工新村的三期住宅,当时分户拿房的对象里面,有部分分房户不符合分房条件,且部分人员参加过房改。
2.相关部门(规资分局)未出具规划意见函,主要原因是多年下来,当时建造住宅楼的材料现已不齐全。
3.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分单位缴纳部分与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因种种原因,少数人员不愿意缴纳。只要有一户不缴纳维修基金,整栋楼住户无法办房产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办证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历史遗留问题,梳理各环节困难堵点,加强与规资分局、房管局等部门的联系,类别化寻求解决路径方案,将此项内容作为今后工作的项目之一重点推进。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教育局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