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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8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27 11:40  来源: 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臧小亮代表:

    您好!您在南京市溧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公司资金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3条已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溧水区房产局高度重视小区物业收支公开问题,一直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收费收支公开透明”义务,不仅严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告栏、服务中心)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而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书面公示的形式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公共设施经营性收益、共用水电能耗费分摊等情况,每年上下半年进行两次公示并将公示材料报所在街道进行监督。目前,2022年度全区物业项目收支公示工作已全部完成,2023年度公示已在进行中。此外,我局不定期对物业企业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并将其纳入物业服务工作日常考核内容,以此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夯实服务基础、践行服务承诺、文明规范服务。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我局严格落实“三级审批制度”和资金使用公示制度,项目维修符合公示条件后方可申请资金拨付。为避免物业公司挪用维修资金,区房产局要求物业企业对业主申请做好配合工作,日常维修原则上不作为申请主体使用维修资金。

    下一步我局将做好定期公开小区物业管理收支和维修资金使用信息工作,结合物业服务工作常态化检查考核,促进小区财务公开化、规范化。鼓励、倡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定期督查、公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依托小区宣传栏专题张贴、网络媒体宣传报道、宣传册发放等方式,通过宣传引导,加强业主对小区共有收益的了解,提升业主对小区共有收益的监督意识,加强风险管控,防止共有利益损失。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帮助指导!并请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继续给予关注、监督、支持,以便我们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您的希望。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