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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2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29 15:27  来源: 南京市溧水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汤绿香代表:

    现将你在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02号关于大力扶持民办非企业经营发展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区司法局不断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给予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等的法律援助和法治宣传力度,一视同仁聚焦经营主体的实际法律问题和需求,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一、现有实践经验

    开展法治体检活动。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讲团,邀请企业人员定期“走进律所”,开展系列法律知识公益讲座,提供精准法律培训服务;开展“万所联万会”活动,15家商会与10家律所签订了为期3年的公益法律服务结对协议,建立联系合作机制;面向全区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法治体检”等活动,开展“你点我答”法律咨询,经营主体主动提需求,律师服务团提供免费“法治体检”,帮助经营主体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研发法律服务产品。梳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包含司法行政业务九大类约50多项服务,明确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取得了良好效果。坚持“党建统领、司法为民”宗旨,紧扣“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实用易用”目标,研发面向全区经营主体的“公司全生命周期法律知识解析”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服务指引”法律服务产品,采用图表式目录索引,融入图形编码技术,按色块分区,实用性、便捷性俱佳,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结合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0〕22号)要求,积极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流程,适当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援助力度,开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绿色通道”。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投诉咨询、案件调解、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定,积极参加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经营主体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多样化解决方案。

    二、服务经营主体的下一步打算

    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沟通联系,完善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邀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人、法律顾问共同参加座谈,面对面倾听呼声,加大法律服务力度,持续开展法治体检、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活动,增强法律服务的针对性、深入性、持续性,助力民办非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加大法律服务供给力度。探索团体服务模式,特邀优秀律师制作23节精品课程,涉及劳动用工、合同审查、风险化解、员工权益等方面,拟面向全区经营单位开展免费公益巡讲,由经营主体主动报名参加,根据需求、报名数量,统一安排讲座时间地点。对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经营产生的法律纠纷,开展集中政策性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开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绿色通道”,制定多样化解决方案。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司法局

    2023年7月28日




    汤绿香代表:

    现将你在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02号“关于大力扶持民办非企业经营发展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行业的地方扶持政策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或具体情况牵头拟定,经过多轮分析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出台。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身心健康工作,出台了《溧水区关心关爱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实施意见》(溧委办发〔2023〕14号),区财政将切实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要求。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汤绿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扶持民办非企业经营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区人社局积极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中小微企业拥有同等享受条件。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减、免、缓、降”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我区通过“免申即享”的方式,近几年已累计为各类用人单位减负超16亿元。2023年,市政府又出台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用人单位0.5%的缴费比例;再次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2023年1至12月,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从8.8%降低至7.8%。截至6月,累计减免社会保险费1.19亿元。

    2.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政策,本区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各类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予以申报。

    3.落实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省《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年2月10日后,含当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政策执行以来,已经累计发放上述补贴61.47万元。

    感谢您对区人社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建议!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