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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发布时间:2024-11-01 16:39  来源: 南京市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尊敬的王正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借民办教育之名非法集资乱象进行治理的建议”收悉,我委会同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中反映一些民办学校以高额利益骗取投资人的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客观分析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现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开展民办教育领域风险排查

    根据建议中反映的一些民办学校以高额利益骗取投资人的资金的现象,我委联合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1、未发现教育主管的民办教育有借民办教育之名非法集资的现象。目前,我区教育主管的民办教育有民办幼儿园14所、成人教育培训机构10个,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没有民办学校,排查未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现象。

    2、未发现相关报案和违法犯罪情况。经排查在公安的相关报案情况和法院的相关案卷,目前未发现有民办教育领域相关报案和违法犯罪情况。

    二、强化民办教育监管举措

    1、严格民办教育学校的设立和审批。区教育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设立和审批要求,坚持“先证后照”,《南京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审批办法》对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办学经费有明确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办学来源,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小学800万元人民币、初中1000万元人民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1200万元人民币,《南京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和审批也有明确的资金和条件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募集资金举办学校,国家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不得计入开办资金。

    2、严格民办教育学校的年检制度。每年根据市教育局关于民办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视导评估工作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学校年检制度。一是由民办学校自检,其中民办学校财务情况由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认定。二是对照南京市民办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视导评估指标要求,由市组织的专家组对民办教育学校从办学方向、组织管理、办学条件、机构管理、财务、绩效六大模块进行综合评估,其中的财务管理情况是专家组检查的重点,市教育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进一步促进了民办教育学校的规范管理。

    三、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宣传

    今年以来,区处非办(区发改委)制定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工作的通知》,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和养老诈骗等工作,充分利用“4.15国家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6.15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日”等重要时点,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开展“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等各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8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500余份,参与群众2500余人次,通过普及金融知识,切实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根源上严防非法集资风险。

    四、下一步工作方向

    1、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设立和审批要求,全流程监管资金动向,严禁民办学校举办者向社会募集资金。

    2、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宣传。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依托现有监测排查、信访举报等渠道,将发现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线索列为工作重点,发现风险及时处置。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区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顺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南京市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