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英代表:
您好!您在南京市溧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停车位租金及临停收费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小区停车位租金问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溧发改发〔2021〕62号规定普通住宅标准:
1. 露天车位最高收费标准150元每车每月;
2. 室内车位最高收费标准250元每车每月;
3. 机械车位最高收费标准300元每车每月。
二、关于临停车收费管理问题:
《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溧发改价发〔2014〕138号规定:临停车5元每次,计时时间为1小时以上到12小时之内。
三、关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
近年来,我区不断致力于住宅小区的规范化管理,多措并举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1. 依法规范了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指导、督促各物业服务单位(人)在所辖小区设置了《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监督牌》,向小区居民和社会公示了物业服务单位、人员、项目、标准及收费项目与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物业服务信息内容;建立了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上岗挂牌制度,规范了物业服务单位(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服务行为。
2. 依法完善了物业管理诚信考核机制。在国家对物业服务单位(人)取消资质管理转为诚信管理变革后,我区依法完善了物业管理诚信考核机制,对物业服务单位(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服务行为,实行红黑榜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依法清出物业管理服务营运市场。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并请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继续给予关注、监督、支持,以便我们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
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4年7月16日
尊敬的张凤英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居民住宅小区价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在区人大会议上“关于规范小区停车位租金及临停收费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组织委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在开发区与您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您的思路我们非常认同,有序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升民生福祉一直是我们价费工作的重点。现就建议中关于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租金及临时停车收费等相关问题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租金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8〕3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区发改委在前期物业企业在我委申请备案时,指导物业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含物业车位租金费),制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登记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汽车泊位租赁价格管理,有效减少价格投诉,我委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规〔2018〕1号)及区领导专题调度会精神,联合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溧发改发〔2021〕62号),在全市指导价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下调。文件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建议为:露天车位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月·车;室内车位最高收费标准为250元/月·车,其中停放费50元/月·车、租金200元/月·车;机械车位最高收费标准为300元/月·车,其中停放费100元/月·车、租金为250元/月·车。由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宣传;督促做好收费公示;制定住宅小区物业区域停车位租售收费问题查处方案或预案并组织实施。2023年,结合省巡、区巡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我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3年度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对全区24家物业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并就收费项目公示、价格备案及收费政策文件进行了解读指导。
第二,关于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收费规定。根据《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1号)第十四条,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12小时)内多次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汽车停放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要求,小区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主动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服务电话、免费停车时长、监督电话等信息。住宅小区周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停车,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
第三,我委积极响应“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对于社会面、镇街反应集中的小区,联合多部门多次进驻小区与物业公司、居民代表面对面协商问题,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对物业企业收费加强督促指导,规范收费行为。2024年以来我委通过与物业企业的多次协商,已有华侨城、建发央誉、中交锦合、鑫悦府、玖熙府5家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主动降低租用车位停放收费标准,按照溧发改发〔2021〕62号文建议标准执行。
在与您面对面沟通过程中,您关心的央誉花园小区产权车位停放费偏高问题(80元/月个),2024年6月18日,我委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区房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永阳街道相关领导联合对厦门建发物业南京分公司和溧水项目点负责人进行约谈,协商产权车位、租用车位管理费统一等问题。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产权车位停放费下调一事,须向上请示后才能答复。后续我委将持续跟进落实情况。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的合作,进一步压实镇街属地责任,配合相关部门,指导住宅小区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讨论决定车位租赁价格等事宜。期待能得到您的持续关注和大力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敬请提出意见。
南京市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张凤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停车位租金及临停收费管理的建议》已收悉。该建议主题突出,针对性强,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责成分管副局长牵头,明确价格收费监督管理科专人负责办理。现对该建议答复如下:
一、停车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1.《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2.《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1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露天车位汽车停放费100-180元/月·车,室内车位汽车停放费50-80元/月·车、车位租金≦270元/月·车,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130元/月·车、车位租金≦270元/月·车。溧水区、高淳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汽车泊位租赁价格管理,有效减少价格投诉,区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溧发改发〔2021〕62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建议为:露天车位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月·车;室内车位最高收费标准为250元/月·车,其中停放费50元/月·车、租金200元/月·车;机械车位最高收费标准为300元/月·车,其中停放费100元/月·车、租金为250元/月·车。
二、加大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
结合巡视巡察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监管问题的整改,我局依据市场监管职能制定了《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联合区房产局对全区重点物业企业开展了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了收费项目公示情况、停车收费系统运行情况、价格备案落实情况以及相关收费票据台账,检查中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对公示不规范的物业企业,已责令限期整改。
配合区房产局对永阳、开发区、洪蓝、石湫8家物业企业开展2024年物业管理专项联合检查,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
三、积极响应“镇街吹哨、部门报到”
配合相关部门多次进驻小区与物业企业、居民代表面对面协商问题,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对物业企业收费加强督促指导,规范收费行为。
针对央誉花园小区产权车位停放费偏高问题(80元/月·车),2024年6月18日,联合区发改委对厦门建发物业南京分公司和溧水项目点负责人进行约谈,协商产权车位、租用车位管理费统一等问题。目前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产权车位停放费下调一事,须向上请示后才能答复。后续我局将持续跟进落实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物业管理收费监管工作,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为业主营造一个舒适温馨的居住氛围。
感谢您对我区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对我局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